长江经济带横跨我国东、中、西部,流域面积广阔,要在流域“生态共同体”共建共享的理念下,加强体制机制创新,实施生态协同治理,维护生态安全。
第一,建立长江流域高层协调委员会。长江水利委员会作为水利部派出的流域管理机构,在承担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行政上的分属性和流域上的管理统一性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矛盾,流域管理往往处于辅助地位,尤其表现在跨行政区水污染问题上。同时,在水污染管控上面,环保部和水利部职责也不一样,环保部门主要负责水质的管理,而水利部门主要负责水量的管理。针对流域环保管理的特殊性,必须建立一个统一的长江流域生态环保协调机构。建议国家主导成立跨行业、跨地域的长江流域协调委员会,建立定期联系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系会议,在环保方面的主要职能是要加强对整个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划、指导、协调和决策、保护与恢复流域自然生态环境,协调人类活动与生态环境之间的关系。
第二,完善长江经济带生态文明法规体系。进一步修订、完善各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建立有利于长江经济带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法规体系。同时,针对目前的环保法律法规大都侧重在某个专门领域,要借鉴国际先进的流域管理法规体系,成立专门的法制政策研究部门,针对长江经济带水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抓紧研究制定专门的长江流域法规,实现对长江流域的综合管理。
第三,建立跨区域联防联控体系,协同推进生态修复。水的流动性和大气的移动性等使得水污染和大气污染具有本地污染和区域污染的叠加效应,为防止长江流域进入“你污染,我治理”的怪圈中,必须建立跨区域联防联控体系,实现长江流域同步环境治理。要共同编制水污染防治规划,携手防治流域内重点江河湖库水污染。共同加强大气污染,建立长江经济带统一的工业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标准。统一淘汰经济带内落后产业,联手控制高污染、高排放工业、企业继续新增产能;逐步统一清洁能源供应指标;联手开展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推进脱硫脱硝工程建设,统一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防治机动车尾气污染,加强对工业烟尘、粉尘、城市扬尘和有毒有害空气污染物排放的协同控制;统一流域内各省环保监测方法和标准,搭建统一的生态保护监测网络,实现一体化监测质量管理;建立完善的流域环境信息网络平台,实现省域间环境信息的共享。加强环境执法队伍建设,建立流域内环境保护部门统一监管、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的环境执法机制包括健全跨行政区的纠纷调解机制,包括协商机制、仲裁机制、法律诉讼机制。
第四,建立互赢的长江经济带生态补偿机制。建立上下游协商机制,统筹推进全流域联防联控,如相邻两省环保监测人员每月在交界水面共同取样、分别检测,共同预防与处置跨界环境污染纠纷。在继续推广借鉴成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基础上,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建立长江经济带生态补偿机制,建立跨省流域共同出资的生态补偿基金,明确各级政府的职责权限,督促流域各类受益主体履行生态补偿义务、生态损害者履行治理修复责任、受偿者履行生态保护建设责任,保证全流域生态安全。
第五,建立稳定环保投入机制。根据国际经验,环保投资占GDP的比例为1%—1.5%时才能基本控制环境污染;当投资占比提高到2%-3%时,环境质量才能明显提高。发达国家的环保投资大都占GDP比例的2%-3%,我们国家环保投资占比还处在1.5%左右的水平。长江经济带生态文明建设需要投入大力的资金,必须建立起稳定的环保投入机制。应从中央财政中拨出专款用于长江流域生态安全建设,长江流域各级政府也要继续加大环保财政投入。同时,探索环保投资主体多元化。(作者单位:省社科院长江流域经济研究所)
本文来源:荆楚网-湖北日报
(责任编辑: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