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1日起《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昨天是“三八妇女节”,北京二中院通过对近几年审结的离婚纠纷案件中涉家庭暴力相关情况调研发现,受害者绝大多数为女性,施暴者多以60后、70后的低收入人群为主。从2014年至今,北京二中院审结的离婚案件中,当事人主张受到家庭暴力的案件共有80起,但法院最终认定存在家庭暴力的案件却仅有5起。因为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大多难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北京二中院法官建议,女性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应及时求助于所在单位、居委会、公安等组织,并提高维权和保存证据意识。
家庭暴力情节难认定
北京二中院法官调研发现,涉家庭暴力案件的支持率较低,从2014年至今,北京二中院共审结离婚案件826起,其中当事人主张受到家庭暴力的案件80起,在这80起涉家庭暴力离婚案件中,法院最终认定存在家庭暴力的案件仅有5件。其中很多案件都因为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而无法获得法院支持。
北京二中院的法官举了一个例子,在王女士诉刘先生家暴的案件中,王女士只能提交医院的诊断证明,证明自己被打伤。但每次发生冲突时,她都没有报警或向有关部门求助,无法证明自己所受的伤害是丈夫刘先生造成的。由于王女士主张的家暴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也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
北京二中院法官向北京青年报记者表示,反家暴法虽然明确定义了家庭暴力,但是对于如何认定家庭暴力却并未做出规范,导致家庭暴力情节难认定。在相关案件中,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又多为录音、单一的就诊证明或报警记录,难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从而导致认定比例较低。在未被认定家庭暴力情节的案件中,有60%左右的案件中只有当事人自述而没有任何其他证据材料。
此外,家庭暴力发生的空间较为封闭,加上中国人 “家丑不外扬”的传统观念,许多受害女性通过忍耐息事宁人。“除非暴力到了难以忍受的严重程度,受害人才会通过报警、就医等外部求助方式来保护自己。”
女性应提高家暴举证意识
在二中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多次报警、就诊记录等成为了证明男方实施家暴的有力证据。在这起案件中,李女士以王先生构成家庭暴力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赔偿损害。李女士与王先生结婚后多次遭到对方殴打。2013年,李女士在被王先生打伤后选择向公安机关报警。2015年4月,李女士再次被丈夫打伤,后经鉴定为轻微伤。
最终李女士一纸诉状将丈夫送上法庭,起诉王先生家暴,要求离婚并赔偿损害。王女士向法院提供了历次医院诊断证明、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报警记录等证据材料。二中院最终支持了李女士的诉求,认定王先生对李女士构成家庭暴力。
二中院法官建议女性在遭受家庭暴力时,要及时求助于所在单位、居委会、公安部门等组织,并提高维权和保存证据意识。在该院认定存在家庭暴力的5起案件中,受害人均进行了报警,公安机关均出警做了处理,其中3件公安机关依法对施暴者进行了行政处罚或刑事拘留。
家庭暴力普遍具有持续性
二中院法官发现,在家庭暴力中,受害者绝大多数为女性。在该院审理的80起涉家庭暴力案件中,仅有3起是男方主张受到家庭暴力。而在法院最终认定存在家庭暴力的5起案件中,受害者均为女性。
此外,二中院通过对2015年审理的33起涉家庭暴力离婚案件进行调研发现,施暴者为60后和70后有27起,施暴者为80后的仅为4起。在最终认定为家庭暴力的5起案件中,施暴者为相对低收入群体的有4起,低收入人群收入不稳定、生活压力较大,容易产生家庭矛盾。
在家庭暴力案件中,暴力情形具有普遍持续性。在当事人主张家庭暴力的80起案件中,61起的当事人主张存在多次施暴的情形。在法院认定的5起案件中,3起受害人在对施暴者首次家庭暴力认错进行原谅后,施暴者再次实施家庭暴力,还有一案的当事人自述遭受家庭暴力的时间持续10年之久。
文/本报记者 李铁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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