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营改增试点5月1日推开 试点企业本月可申领国税发票

2016年04月26日 15:19   来源:厦门网-厦门日报   

  同安国税驻地税窗口代开发票测试成功。

  随着5月1日的日渐临近,营改增试点在厦门全面推开进入倒计时。此次改革将涉及厦门12万家新纳入试点的企业,同时也将对所有的增值税企业抵扣范围产生影响。这项改革在厦门准备情况如何?试点企业是否已做好准备?昨日上午,市国税局局长朱俊福、市地税局副局长洪和平联合主持召开营改增工作通报会,介绍了厦门国地税备战营改增的各项工作进展。

  试点纳税人培训覆盖面超九成

  税务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厦门纳入此次营改增的纳税人共计12.4万户,数量最多的是生活性服务业企业,共108221户;其次是建筑业,有12225户;房地产业位居第三,有3406户。2015年,这12万余户纳税人共缴交入库营业税125.54亿元,在全市营业税收入中占了绝对的“大头”。

  此次纳入营改增的四个行业政策适用复杂,特别是试点纳税人户数最多的生活性服务业,小微纳税户众多且相对分散,对税务部门而言准备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据了解,为保证5月1日营改增改革顺利进行,地税部门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了12.34万户纳税人涉及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发售、总分机构等441万条基础征管数据的移交工作。目前,税控器具发行安装进展顺利,厦门试点企业本月已可申领国税发票。

  完成数据移交后,国税部门及时通过现场授课、在线直播、培训视频、微信推送、咨询专线等形式,多管齐下扩大对试点纳税人的培训覆盖面。截至目前,已组织400多场线上线下培训,培训纳税人达到11.5万人次,培训覆盖面超过九成。国地税还在网站和微信平台开通了营改增专栏,并在媒体推出专题宣传和解读,尽全力为营改增顺利推进做好各项政策准备工作。厦门营改增准备工作也因此得到国税总局领导高度肯定。

  逐步推行国地税“全能一窗式”服务

  为提早应对营改增全面推开后出现的办税高峰和咨询高峰,厦门国地税部门也积极提前谋划联合服务,扩展办税服务范围。据介绍,目前国地税已提前确定了增设“联合办税服务点”的方案:一方面,地税机关现有办税服务厅和办税服务窗口将逐步与国税机关联合,推行国地税“全能一窗式”服务,实现窗口业务整合,全面提升办税能力,把改革对社会和纳税人的影响减少到最小。

  另一方面,国税部门在原有16个办税大厅的基础上,增设137个办税窗口,实行导税分流服务、错峰预约办税;大力推广自助办税、网上办税、掌上办税等方式,减轻大厅办税压力,同时12366咨询热线增加了17条线路,实现前台后台全员上线,确保营改增顺利过渡。

  私房出租代征点将延伸至街道

  营改增对二手房买卖和私房出租税收的影响,成为市民最关注的问题之一。据介绍,营改增后,二手房交易和私房出租仍由地税部门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目前,厦门国地税部门已就委托代征税款业务流程及相关协作事宜达成一致。双方正在进行计算机设备调试、国税征管系统和防伪税控系统的安装调试。

  对于私房出租的增值税征收工作,厦门市国地税已联合部署有关基层单位继续委托街道办事处,将住房出租代征增值税延伸至街道代征点;并对现有街道代征点及办税服务窗口进行风险评估,确定了42个代开票窗口及所有代开代征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并完善窗口计算机设备部署,实现“一个窗口,两套设备,互不干扰,联网并行”。

  此外,厦门市国税地税还与市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加强协同,启动了厦门市存量房产交易计税评估系统的业务需求调整和系统改造。目前,三方信息共享与传递、二手房交易评估系统的改造已经完成。地税部门也相应改造了存量房交易和私房出租征收模块,并加强相关业务和操作的培训,确保按时正常代开增值税发票。

  营改增试点发票管理

  十点补充提醒

  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2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3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未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未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使用厦门市国税局网络发票系统开具通用机打普通发票。厦门市国税局网络发票系统请纳税人自行到厦门国税网站下载安装。

  4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启用前,纳税人可通过新系统使用国税机关发放的现有卷式发票。

  5

  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含停车场等专用定额发票)使用完毕或到期(8月31日)的试点纳税人,应提前1个月到主管国税局申请印制。

  6

  厦门采取汇总纳税的金融机构,市辖区及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市级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7

  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使用新系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六联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五联票。

  8

  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未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未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应于2016年8月31日前到主管国税局办理国税网络发票系统开户手续,2016年9月1日后应使用国税网络发票系统开具发票并上传发票数据。

  9

  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10

  试点纳税人应于2016年5月31日前将地税发票结存情况以及在用自有开票软件使用情况向主管国税局进行备案。

  

  有奖发票

  8月底“退场”

  厦门网-厦门日报讯 (记者 陈泥)吃饭、唱歌、足浴后索要发票刮奖,中了100元的惊喜,到今年8月底将成为历史。昨天,市国地税局联合召开的营改增工作通报会透露,自5月1日起,市地税局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局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只能继续使用至2016年8月31日。

  厦门自今年5月1日起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改革。届时,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应使用国税局发放或监制的发票,厦门市地税局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代开地税局监制的发票。

  考虑到厦门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厦门决定试点纳税人5月1日前已领取地税局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8月31日,过渡期间(5月1日-8月31日)机打票仍沿用地税局开票软件开具。但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局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应于2016年9月30日前向主管地税局办理发票缴销等相关事宜。

  【提醒】

  刮到奖怎么办?

  那么,5月1日前已印制的有刮奖区的地税发票,该怎么办?市地税局表示,这些发票仍可继续兑奖。但因为有奖发票只能使用到8月31日,兑奖的最终期限截止到9月30日。

(责任编辑: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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