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为二手房交易减负 武汉首张税票开出

2016年05月04日 16:01   来源:武汉晚报   

  昨天,武汉市第一张二手房销售代征增值税税票开出。

   昨天上午8点半,市民胡先生在江岸区地方税务局派驻武汉市房地产交易和登记发证中心地税窗口,成功开出武汉市首张地税部门代征增值税税票。相比之下,他的应纳税额较“营改增”前减少了794元,税负较原下降2.82%。

  “营改增”后

  二手房税费全面下降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规定,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将由武汉市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

  “营改增前后,个人转让取得的住房税率保持不变。”武汉市地方税务局总经济师肖才茂介绍道。

  征收税率没有变化,如何做到为纳税人减负?肖才茂表示,征税税率不变而税负减少的原因,在于营业税与增值税中对于“销售额”一词的解释不同。通俗的讲,营业税中的销售额是指这套房子卖了多少钱,是含税价;而增值税中的销售额,指的是所卖房款中扣除增值税的部分,即不含税价。

  举例来说,武汉市民彭先生以100万元的价格,出售了其购买不足两年的一套二手住房。按照以前政策,这套房屋需缴纳营业税,100万元就是销售额,则应缴营业税额为100万元×5%=5万元。5月1日起,同样是这套住房,彭先生要改为按增值税纳税,100万元就是含税销售额,要在计税前扣除已缴税额,应缴增值税为4.76万元。相较而言,营改增后税负下降了2400元,这就是营改增后纳税人得到的改革“红包”了。

  “据测算,营改增后,个人转让房屋的税费最大降幅是4.76%。”肖才茂表示,由于计税的基数发生改变,房产交易人应缴纳的契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也因计税依据由含税收入调整为不含税收入,使税收负担同样有不同程度的下降。

  租金每月少于3万元

  不用交增值税

  二手房交易税费除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外,其他的契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仍由地税部门照常征收。同时,私房出租税收营改增后仍由地税部门代征。

  武汉市地税局介绍,其他个人(非个体户)出租不动产,其不动产属于非住房的,增值税征收率为5%;其不动产属于住房的,增值税征收率为1.5%。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0000元,免征增值税。”肖才茂表示,纳税人只用交出租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就行了。

  那么其他个人出租房屋,究竟要交哪些税呢?举例说明,洪先生每月出租非住房租金收入为10000元,可以免征增值税,但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和印花税。如果洪先生每月的租金收入是40000元,就需要交纳增值税及附加以及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和印花税。

  目前,全市102个税务服务站办理税款缴纳和增值税发票代开业务,市民可以就近办理。(记者王丹妮 通讯员俞军 黄天旭)

(责任编辑:魏敏)

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