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决定:海东市、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2016年7月1日起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海南藏族自治州、黄南藏族自治州、玉树藏族自治州、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2016年12月1日起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根据决定,至今年12月1日,我省两市六州均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但须经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方可施行。
修改后的立法法赋予了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对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提出了许多新要求。这是健全地方立法体制、推动地方人大工作完善发展的重要举措。立法法规定省级人大常委会综合考虑地方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确定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需要,分批次进行。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表示,根据立法法规定,结合我省海东市、各自治州地区差异较大、立法能力参差不齐的实际,我省决定采取一次性批准、分步实施的办法,确定海东市、海西州、海北州人大及其常委会今年7月1日起,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海南州、黄南州、玉树州、果洛州人大及其常委会自今年12月1日起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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