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21日上午,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徐孝福放火案进行公开开庭宣判,认定被告人徐孝福犯放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烟台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徐孝福犯放火罪,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向被告人徐孝福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并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按照法定程序为其指定了辩护律师。辩护人在庭前会见了徐孝福,并查阅了全部案卷。开庭前,法庭召开了有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参加的庭前会议。2016年5月11日上午,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庭审中,公诉机关宣读了起诉书,出示了有关证据,被告人徐孝福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徐孝福作了最后陈述。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孝福因不正当诉求得不到满足而产生放火焚烧公交车辆的恶念。2014年8月20日早晨,徐孝福将家中存放的汽油倒入塑料瓶内,携带装有汽油和衣物的手提包,在龙口市龙矿商城公交站点,登上龙口市公交公司鲁FK1605号1路公交车。当日8时30分许,当车行驶到龙口市新嘉街道大川活塞公司东龙化村路口附近,徐孝福趁人不备,将汽油洒在包内衣物上,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扔到公交车中间过道,引发车内大火,造成乘客梁某某当场被烧死亡,乘客曲某某、孙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乘客韩某某等六人重伤,乘客谢某某等五人轻伤;乘客钟某等五人轻微伤;公交车和乘客随身财物损毁,现金及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0余万元。徐孝福本人亦被烧伤。
作案后,被告人徐孝福逃离现场,于同年8月22日凌晨4时许被公安机关抓获。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徐孝福因不正当诉求未得到支持,而迁怒他人、报复社会,采取极端手段,在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纵火,造成无辜群众三人死亡、六人重伤、五人轻伤、五人轻微伤,公交车被完全烧毁,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放火罪。被告人徐孝福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坏,且徐孝福归案后,虽对放火事实做了供述,但对造成无辜群众伤亡和公私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毫无悔罪之意,认罪、悔罪态度差,其主观恶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徐孝福不服,当庭表示上诉。
徐孝福的近亲属、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各界人士共三十余人参加了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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