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与多家银行纠纷案开审 涉总标的额13亿

2016年07月06日 20:42   来源:中国新闻网   蔡敏婕 马伟锋

  中新网广州7月6日电 (蔡敏婕 马伟锋)一宗涉山西大型煤炭国企及一家新加坡公司与内地多家银行的追偿权纠纷系列案,6日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批系列案共11件,债权人涉及四家银行,总标的额超过13亿元(人民币,下同)。

  除了涉及的总标的额巨大,原告方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去年底被免职,此次再陷巨额担保债务官司,案涉诸多谜团有待法庭查明,引发社会关注。该案主审法官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舒扬。

  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称,2013年8月13日,被告广东德润投资有限公司与渤海银行广州分行签订《综合授信合同》,约定渤海银行广州分行在额度有效期内授予德润公司9亿元的授信(指商业银行向非金融机构客户直接提供信用额度)。

  同日,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与渤海银行广州分行签订保证协议,约定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为前述主合同提供保证担保。

  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又与被告德正资源控股有限公司、陈基鸿签订《反担保合同》,约定由德正公司、陈基鸿为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信用反担保。

  德润公司于2014年1月向渤海银行广州分行申请银行承兑汇票1.5亿元。渤海银行广州分行在到期日向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及德润公司发出《到期通知书》,但德润公司无力偿还,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代德润公司偿还1.5亿元。

  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称,该公司行使担保追偿权起诉要求德润公司偿还垫款,德正公司和陈基鸿承担反担保责任。被告新加坡大陆咨询有限公司是陈基鸿在新加坡设立的一人公司,该公司与德正公司、陈基鸿存在业务、财产及人员混同的情形,应否定其法人人格,其应对德正公司和陈基鸿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目前案件争议的焦点在于,德润公司与案外人渤海银行广州分行之间的借款关系;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主张新加坡大陆咨询有限公司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依据等。(完)

(责任编辑:杨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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