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检方对黄河环境污染行为等公益诉讼发出检察建议

2016年08月03日 07:01   来源:中国新闻网   崔琳 彭维萍 杜智勇

  2日,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披露,自2015年7月1日,检察机关被授权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启动以来,该院发现公益诉讼线索8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3件。

  这些案件分别为:兰州城关区张家滩区域环境脏乱差案、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违法在黄河河道上建造商品混凝土搅拌站案与兰州市国土资源局城关分局在收缴土地用途管制年租金方面存在未收缴案。

  2016年1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环境污染无人管、国有资产流失无人问、“僵尸肉”、“镉大米”等谁主张权利?这些与老百姓工作生活息息相关的顽疾,统统有了“对症药方”。2016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相关问题处理路径得以明晰。

  对此,城关区检察院采取与外部职能部门联动,并且内部协作从刑事案件中发现公益诉讼线索。于今年7月,率先启动了为期一年的“保护母亲河公益诉讼”专项行动。期间,干警多次到辖区各处查找线索,沿黄河两岸逐一排查,寻找非法排污口、占用河道违法建筑,发现后立即拍照取证,收集证据,集中摸排了一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

  其中,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违法在黄河河道上建造商品混凝土搅拌站一案,存在极大防洪隐患,如在汛期遇到河水猛涨或遇到特大山洪暴发,必将影响到防洪泄洪,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而且,该公司在河道上建造商品混凝土搅拌站时,并未取得主管机关的同意,故此混凝土搅拌站系违章建筑,理应及早搬迁,以防山洪暴发,河水猛涨给社会和人民群众生活带来巨大损失。

  城关区检察院收集相关证据后,于2016年7月24日向对该搅拌站负有监管职责的兰州市城关区农业水务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其行使行政监管职责,依据河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责令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搬迁,保障该段河道的防洪功能。

  另外,城关检方发现,张家滩区域现为兰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公司道路建设项目,虽然该公司于2007年完成了土地征用工作,但仍有40余户农户的宅基地未进行拆迁,由于相关行政管理机关疏于管理,使该地成为环境卫生死角,白天居民倾倒生活垃圾,夜间有微货车、三轮车偷倒建筑垃圾,由于长时间得不到清理,致使污水四溢,扬尘横飞,再加上承租经营户乱堆乱放,严重影响了附近居民的日常生活和我市文明城市的建设。

  2016年7月25日,检方对此项事实进行核实并收集相关证据后,向负有管理职责的兰州市城关区雁北街道办事处发出了诉前检察建议,要求其行使行政管理职责,推行城市环境卫生精细化管理,提出清理计划和环境保护实施办法,切实搞好该地的环境卫生,还此处民众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

  城关区检察院与相关职能部门联合检查时,还发现兰州市国土资源局城关分局在收缴土地用途管制年租金方面存在未收缴情况。

  根据查实,该局管辖区域内的48家单位将行政划拨的国有土地改变国有土地用途从事经营活动,自2011年度至2015年度依法应缴纳土地年租金580余万元,虽然该局采取上门征收、向欠缴单位送达《征收通知书》、与上级主管部门联合征收等多种措施进行征收,但至今仍未收缴到位。

  在核实了相关事实后,7月27日,该院向兰州市国土资源局城关分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其积极履行行政职责,将48家单位欠缴的年租金580余万元依法收缴,挽回国有财产的损失。

  “行政机关依法承担着实现、发展和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任,当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检察机关可通过诉前程序,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行政机关主动纠错的积极性。”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程介绍,该院目前正密切关注上述三起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案件,要求他们在一个月内整改完毕并作出回复,若行政机关逾期未纠正违法或履行职责,检察机关将做好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准备工作。(完)

(责任编辑:杨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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