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未休年假辞职后起诉 法院判公司补发三倍工资

2016年10月28日 16:33   来源:中国新闻网   杨勇 周兰兰

  中新网绵阳10月28日电 (杨勇 周兰兰)眉山市民杨明(化名)在绵阳市某企业工作4年后提出辞职,并于当月解除了劳动合同。因为其工作期间两年没有休年假,杨明在辞职一年后向法院起诉公司,要求支付两年21天的年假工资。28日,记者从四川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获悉,根据《企业职工带薪休假实施办法》等规定,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判决公司向杨明支付13902.11元。

  2009年,杨明受聘于绵阳某大型公司担任部门主管,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2013年2月,杨明向公司提出辞职,同月19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辞职近一年后,杨明在一次和朋友交谈中,得知如果没有休年假,可以要求单位支付三倍的工资。此时,杨明经过细想,自己在绵阳某公司工作4年,2011年和2012年均没有休年假,而根据自己十余年的工龄,两年应该休年假21天。

  2014年1月,杨明向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双休日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仲裁委审理后,驳回杨明的全部仲裁请求。杨明不服,将公司告上法院。

  庭审中,公司出具了考核记载以及电子文档通知单,以证明杨明已休年假。但电子文档通知单上无相应签章。因此,庭审中的焦点变成了杨明是否已休年假,以及“全员营销”是否就是加班。

  对此,法院认为,公司出示的电子文档通知单证明杨明已休年休假,但电子文档通知单无相应签章,杨明也不予认可,同时,公司举出的休假流程办理历史跟踪网页对话不完整,且有销假信息在请假信息之前,也有销假信息在休假期间的情况,不符合常理,此证据不足以证明杨明已休年休假,应当按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杨明年休假工资报酬。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因此,法院判决公司按日工资的300%支付杨明21天的年假工资13902.11元。(完)

(责任编辑:杨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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