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规定小贷公司不得面向社会个人融资

2016年11月02日 15:56   来源:央广网   吴新伟

  近日,重庆市金融办下发《关于调整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监管规定的通知》,相比之前的管理办法,适度放宽了部分股东条件,但增加了资金运用的限制。明确小额贷款公司不得面向社会个人融资。

  按照新规定,小贷公司在融资业务方面,除主要股东借款、公开发债和证券交易所融资外,不得面向社会公众个人融资和利用包括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内的互联网平台融资;在资金运用限制方面,小贷公司不得投资基金类、投资类、担保类公司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以不合法、不公平或不正当手段催收贷款;在中间业务方面,小贷公司不得开展担保业务和为民间借贷提供中介服务。

  新规支持网络贷款,但对合作的网贷业务平台进行了限制。明确获准开办网络贷款业务的小贷公司,只能利用经市金融办核准和备案同意的互联网平台获取借款客户,在平台外只能进行客户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或担保等风险管理,不能利用互联网平台开展对公司自身的融资活动;应选择正常运行1 年以上的互联网平台,自建网络贷款业务及数据系统,系统持有或与平台共有用于信贷风控的相关数据。小贷公司不得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推荐借款客户,不得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相互开展资产(或债权)转让业务。

(责任编辑:杨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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