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八节”来临 河南法院晒典型案例支招女性维权

2017年03月03日 14:52   来源:中国新闻网   刘鹏 王彬 郑娜

  遭遇家庭暴力该怎么办?离婚后,发现还有财产未处理该怎样维权?继母该如何保护自身权利?在“三八”节来临之际,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挑选出六起妇女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并邀请案件承办法官进行法律点评,支招女性正确维权。

  遭遇家庭暴力可申请“保护令”

  家住社旗县的李女士婚后遭受丈夫张某恶语相向、拳打脚踢等家庭暴力,因不堪忍受,李女士提出与丈夫离婚。但张某不仅不主动承认错误或对妻子进行劝解安慰,反而又是一顿暴打,李女士无奈回到娘家躲避。为避免离婚诉讼期间再次遭受家庭暴力,遂向社旗法院提交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承办法官经审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之规定,开出了禁止被申请人张某对申请人李女士实施家庭暴力的裁定。

  负责该案件审理的法官解释说,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该法首次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如果被申请人违反保护令禁止事项,继续对申请人及其家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即便不构成犯罪,法院也会给予训诫,或罚款、拘留等处罚决定。

  本案中,张某经常对妻子李女士实施家庭暴力,其情况符合申请人身保护令的条件。法官提醒广大女性,存在遭受家庭暴力情形的除了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外,还可以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所在单位或妇联等组织寻求帮助,必要时也可以直接报警,让公安机关对实施家暴者进行制裁。

  “出嫁女”也有权继承父母遗产

  家住唐河县的老钱去世后,两个儿子在未与两个女儿商量的情况下,将其遗留下来的位于县城的老房出售。老钱的两个女儿遂到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协议,并对房屋进行分割,后又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对卖房款进行分割。法院一审二审均支持了女儿们的诉讼请求。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家事审判第三合议庭法官王军解释说,《继承法》第9条明确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这也就意味着,不管儿子还是女儿,也不管女儿是否出嫁,都平等地享有对父母遗产的继承权。同时,按照法律规定无论是儿子还是女儿都享有同一顺位的继承权。本案中,在老钱生病住院前后,其两个女儿同儿子们都尽了赡养照看义务,且平摊了医疗费,她们应平等获得对老钱遗产的继承份额。

  遇到“花心”丈夫妻子可多分财产

  家住镇平县城的小魏,因丈夫小张婚内与他人同居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最终,法院基于案件事实判决两人离婚,孩子有小魏抚养,小张按月支付抚养费。同时,将双方婚姻期间的共同存款46万元中的26万元分割给小魏。

  镇平县法院刘文岗庭长解释说,《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本案中,被告小张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第三者”发生不正当关系,并长期保持。这严重伤害了夫妻之间的感情,也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考虑到本案中小张属于有过错的一方,因此在小孩抚养及财产分割方面都对小魏予以了倾斜,这也体现了法律更侧重保护弱势群体和受害方利益的立法精神。

  丈夫对分居妻子仍负有扶养义务

  家住唐河县的魏老太与丈夫朱老汉于1995年开始分居。2010年,魏老太患病住院,花去了大量医疗费,病愈出院后长期需要药物维持身体,无力承担。2015年7月,魏老太到法院起诉,请求朱老汉每月支付扶养费1000元。法院经审理查明,朱老汉系某企业退休人员,每月固定有2000多元的退休金,而魏老太无固定收入,遂作出判决朱老汉每月支付魏老太扶养费1000元。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家事审判第一合议庭法官郭彤影解释说,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本案中,虽然魏老太与朱老汉长期分居,但夫妻关系依然存在,法律规定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仍需履行。

  郭彤影提醒,很多感情已经破裂的夫妻特别是年龄较大的,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不愿离婚,有的甚至认为分居就是离婚,一方特别是作为弱势的女方在遇到生活困难的时候,一定要学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前妻对离婚后的拆迁安置房也有份

  家住南阳市区的张女士与刘某2014年离婚,女儿由张女士抚养,刘某自愿将属于共同财产的一套房产的所属份额赠予女儿。2015年,离婚后的张女士发现前夫刘某名下有一套房屋涉及拆迁,拆迁补偿意向显示刘某获得房屋五套500余平方米,另有拆迁补偿款及过渡费若干。张女士遂到法院起诉,要求对此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所涉及拆迁房屋系张女士与刘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但考虑到安置房尚未建成分配,法院最终判决张女士享有预期产生的安置房50%的权利,因房屋拆迁所产生的补偿款及过渡费双方平分。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家事审判第一合议庭法官赵晖解释说,本案属于一起典型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本案中,张女士诉求的房屋标的系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建,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便该房屋已经拆迁,但其所产生的形式转换及收益也应作为共同财产处理。

  再婚女性的继承权一样受法律保护

  家住邓州市丧偶的孙女士与同样丧偶的老郑婚后相敬如宾,关系非常融洽。唯一遗憾的是,由于老郑的“背叛”,其子女渐渐疏远了与父亲的联系。2013年,老郑因为一次脑出血,逐渐生活不能自理,孙女士每天细心照料着老郑的起居和生活。2014年,老郑病情恶化,为了给孙女士一个安心的住所,避免身后遭受子女们的嫌弃,老郑立下遗嘱将唯一的一套房屋让孙女士继承。

  老郑去世后,子女们不依了,认为房子是父亲与母亲的共同财产,不能让一个“外人”来继承。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家事审判第三合议庭法官赵森解释说,再婚的夫妻也受婚姻法的保护。老郑生前立下遗嘱将房屋处分给孙女士符合法律规定,应该予以保护。但考虑到老郑所处分的房屋系其与前妻共同所有,那么其处分行为就超出权利范围了。

  按照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老郑的前妻先于老郑死亡,那么他们共同所有的房产,老郑首先享有1/2的份额,剩余1/2作为前妻的遗产由老郑及三个子女平均分配,老郑另享有1/8的份额,现老郑遗嘱由孙女士继承其份额,那么孙女士依法可得到房产5/8的份额。

  赵森提醒,再婚所产生的继承及财产纠纷正成逐年上升状况,且这类案件矛盾对立严重,证据不好收集,因此建议再婚双方一定要在婚前做好财产公证或明示,婚后共同财产也要做出明确的处理意见,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纷争。

(责任编辑:石兰兰)

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