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所检察官将监督程序前移,有助于侦查环节的取证和 当事人权利的保障。但相关配套制度的缺失,以及检察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正在成为这一制度进一步发展的障碍
2016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所作报告中,提到“探究在主城区、城乡分离部、刑事案件高发区域公安派出所设立驻所检察室(官)”。摄影|本刊记者 盛佳鹏
派出所里的检察官
《中国新闻周刊》记者|霍思伊
今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各级检察院因地制宜,全面开展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工作。
据了解,自2015年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已就此事选择山西、陕西等10省市进行试点,共有1064个基层检察院、8370个公安派出所参与了试点。试点以来,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派出所立案5243件,对违法侦查活动提出纠正意见15162件次,促进了公安派出所办案质量的提高。
会议要求,原试点地区检察院要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总结经验,上半年全面铺开。非试点地区检察院要在今年上半年完成对本地区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的摸底调研,年内全面铺开。
“挑毛病”
早在2013年初,西安市检察机关就开始探索对派出所法律监督的新途径。
该市检察院与市公安局会签了《关于加强对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监督的指导意见》,确定了案件信息共享、重大案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驻所检察官实地监督等八项机制。
2013年以来,西安市分三批共设立29个驻公安派出所检察官办公室,覆盖全市所有区县院。
作为首批试点单位之一,2013年12月30日,西安市莲湖区检察院在辖区13个派出所中,选定环城西路派出所和枣园派出所,挂牌成立驻所检察官办公室。
莲湖区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长李宇洪对《中国新闻周刊》说,每周二,莲湖区检察院侦监科的检察官都会去驻所办公室值班。每个办公室由两名检察官轮流负责,各值半年,人员固定,职责明确,定人定所。
驻所检察官得到授权,可以通过公安人员的电脑登陆其内网系统,浏览刑事案件办理情况,全面同步掌握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结案的具体情况,以便及时发现侦查执法中的问题。
检察官还定期查阅公安机关的受理案件登记本(纸质台账),掌握派出所立案、办案情况,及时督促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侦查却迟迟未结案的刑事案件进行清理;及时发现是否存在应立不立,不应立而立的案件,以及对受理案件的处置是否符合法律程序。
西安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施文平表示,驻所检察官如在登录内网和查阅台账中发现案件存在问题,可以进一步调取纸质卷宗,审查案卷材料,也会对当事人和证人走访调查。
在信息共享方面,根据区、县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建立的检警信息共享机制,公安机关要每月定期向检察室通报刑事立案、撤案、涉案人员处置等情况,检察室每月也要定期向公安机关通报刑事立案监督、纠正违法、追捕追诉、批捕、不捕、起诉、退回补充侦查、不诉等情况。
另外,驻所检察官可以对派出所内的办案区进行巡视,重点监督办案区安全规范使用,以及犯罪嫌疑人诉讼权益保障两方面内容。如发现公安人员有违法行为,如单人询问,刑讯逼供等,可以及时在现场进行纠正,并对发现的刑讯逼供等行为产生的非法证据进行全程跟踪,直至予以排除。
除了日常工作以外,西安市检察机关还联合公安机关,建立了重大疑难案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制。对命案等重大复杂案件、突发恶性案件、争议较大的疑难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和介于可捕可不捕之间的案件,驻所检察室通过及时派员介入、参与现场勘查、参加案件讨论等方式,提出取证意见和建议,引导侦查人员依法全面收集、固定和保全证据。
引导侦查
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如此近距离地“合作”尚属首次,双方磨合亦需要一个过程。
宁夏回族自治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学军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试点初期,曾遭遇公安机关部分程度的阻碍。比如,驻所检察官想要查阅某些案卷,公安机关有时会选择性提供。想进入公安的内网,公安人员经常以保密为由拒绝。
李学军感慨,一方面是检察机关突然介入,会让公安机关不适。“他们觉得检察院的手伸得太长,监督感觉像是在故意挑毛病。”
另一方面,检察机关也对公安机关的执法工作不够了解,最初很多监督建议不够中肯,也存在一些急功近利的做法,如过多过滥地发出检察建议和违法通知书,使公安机关产生抵触情绪。
他说,随着工作开展,检察官在介入案件的过程中,对监督点把握得越来越好,工作机制也愈发规范,对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审批越来越严格,防止过度执法。同时,多提一些中肯的建议。
“于是他们也开始接受我们。这是一个不断磨合的过程,双方思想和观念都经历了一个变化。”李学军说。
另外,驻所检察官办公室这一模式,也使得双方统一证据的认定标准,在证据的把关上达到更大的一致性。“要让公安机关转变观念,不是检察院挑他们毛病,如果侦查环节不严格取证,到开庭的时候,证据达不到要求可能会判不了。”银川市西夏区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长白燕告诉《中国新闻周刊》,通过这个模式,可以探索建立新型的检警关系,即检察引导侦查。
原来,公安机关的侦查和检察机关的审查相互独立。现在,依托检察官监督办公室,将部分工作在捕前开展,从而更好地利用司法资源,使得存疑不捕,无罪不捕。
2016年3月,宁夏自治区检察院会同区公安厅,对监督模式进行调整,基于宁夏人口少和区域面积有限,变驻所为驻局,将检察官监督办公室统一设在县级公安机关,在全区25个县级公安机关实现全覆盖。
据白燕介绍,西夏区检察院在辖区公安分局的法制大队下,设检察官监督办公室,由侦监科检察官按照值班表进行轮值,每次由一名员额检察官配备一名辅助人员,每周三天,固定为一三五。
银川市西夏区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长白燕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基层侦监科案多人少的现象突出,工作压力很大。在设立检察官监督办公室之前,侦监科要想对公安机关的日常活动进行监督,只能到基层派出所挨个去跑,耗费时间。现在只要立案就上网,检察官马上就可以通过警综平台,看到已经结案或正在办理的案件,能够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前介入。
立案监督的重点,是监督是否存在应立案而不立案、不应立案而立案的情况;对于行政执法案件,检查是否存在应立为刑事案件却立为行政案件的情形;对刑事案件的检查,则关注执法方面是否存在瑕疵。
针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西夏区建立了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制度,以及重大疑难案件报捕前的会商制度,和报捕案件报捕前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等。白燕说,这是为了将捕前的各项工作以常态化的方式来引导。
为了更有效地利用司法资源,宁夏自治区建立了片区检察官制度。根据辖区办案单位的工作量和数量,将辖区内的13个科所队进行分片划分,由西夏区检察院侦监科的检察官进行包片对接。民警遇到问题可以直接联系对口检察官,双方也因此建立起长久而固定的关系。
不过,由于这一制度在各地刚开始探索,仍然面临各种挑战。
宁夏自治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学军告诉《中国新闻周刊》,由于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会签的文件只是地方的规范性文件,约束性不强,因此开展驻所检察官办公室的法律依据薄弱,使很多工作无法强有力地展开。
多位检察官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希望最高检在总结全国各地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以指导此项工作规范开展。同时希望最高检层面与公安部加强沟通,会签相关文件,以解决基层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力度不够的难题。★
本文首发刊载于《中国新闻周刊》总第8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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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宋雅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