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将所有自然湿地纳入保护范围、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生态保护补偿……6月7日,记者获悉,我省近日出台了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其中明确提出,到2018年,森林、湿地、水流、耕地四个重点领域的生态保护补偿试点示范取得阶段性进展,初步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政策法规、标准和制度保障体系框架。到2020年,四个重点领域的生态保护补偿实现全覆盖,基本建立符合我省省情的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禁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
实施意见提出,坚持“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探索建立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逐步扩大补偿范围,合理提高补偿标准,有效调动全社会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促进全省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
森林方面,完善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及天然商品林管护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建立森林可持续管理制度。禁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积极争取国家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补助奖励资金。
湿地方面,建立健全湿地(水库)生态系统保护、恢复与补偿制度。探索建立湿地生态系统损害鉴定评估办法和损害赔偿标准,探索以农作物和渔业受损、社区生态修复和环境整治、各类水库(人工湿地)退出人工养殖等为主要内容的湿地(水库)补偿模式。
将生态保护补偿列入预算
实施意见明确,将生态保护补偿列入各级政府预算,确保补偿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同时,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和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生态保护补偿力度。鼓励受益地区与保护生态地区、流域下游与上游通过资金补助、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方式建立横向补偿关系。
开展水源地生态保护补偿
水流方面,推进河流源头区、重要生态治理区和重要湖库生态保护补偿。设立全省流域生态补偿专项预算资金,完善补偿资金增长机制,适时修订《江西省流域生态补偿办法》。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生态保护补偿,探索跨区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补偿模式。
耕地方面,探索建立耕地休养生息制度,落实国家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贴制度,从制约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入手,加快改革完善相关政策,对在重金属污染区、生态严重退化地区实施耕地休耕、轮作和调整种植结构的农业经营者予以适当的物质或现金补助,合理确定补助标准。
优先在贫困地区开展补偿试点
我省提出,结合生态保护补偿推进精准脱贫,加大对罗霄山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五河一湖”及东江源头地区的生态补偿资金扶持力度,加大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力度,建立补偿资金与扶持贫困群众脱贫挂钩机制。优先在贫困地区开展生态保护补偿试点工作。
文/江南都市报全媒体记者金路遥
(责任编辑:宋雅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