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着想入住房东却不腾房 遇到这种事该咋办?

2018年07月09日 15:52   来源:扬子晚报   

  急着想入住,房东却迟迟不腾房

  暑期正是学生租房的高峰期。南京的王先生向扬子晚报消费评审团栏目反映,自己四处奔波,好不容易看中了一处满意的房子,并通过中介公司签了合同付了租金,可谁知屋内原来的租客迟迟不搬出来,导致无法入住。他求助扬子晚报消费评审团栏目,这中介费能退吗?

  扬子晚报全媒体记者 陈郁

  消费者遭遇

  四处奔波终于看中了房子

  王先生告诉扬子晚报记者,他想租住的房子在南京市栖霞区。为了能够尽快租到房子,他找到了辖区内的一家颇有名气的中介公司,当时在跟中介人员介绍自己的区域位置和户型要求之后,还专门强调,自己希望所租住的房子能够尽快入住。

  在一番找房、看房之后,在今年6月初,终于找到了自己满意的房源。王先生说,当时在和房东见面之后,他又专门询问了房东最快什么时候可以入住。对方痛快地表示,只要签约后就可以搬进去,随后双方在中介公司约定了签约时间。

  付完租金签了约意外发生

  过了几天,房东和王先生来到了这家中介公司签订租房协议,双方约定6月6日交房。

  “当时我按照协议交了租金和中介费。”王先生回忆,根据协议上面的条款,他与房东签了一年房屋的租赁协议,每个月的租金为800元,中介费为月租金的一半即400元。

  协议当中同时写明,如果房东没有按时交房,那么每天需要赔偿月租金的5%,七天仍未交房,房东需要退赔双倍房租。

  王先生说,签完协议他觉得挺开心的,因为毕竟找到了自己想住的房子,于是便开始收拾行李,等着过几天能入住。

  然而让他没有想到的事情发生了,到了6月6日的时候,他去所租住的房子那里一看,房屋内的原来租客居然没有搬走。

  找到中介被告知要“理解房主”

  王先生告诉扬子晚报消费评审团的记者,让他生气的是,房屋内的原来租客告诉他,自己和房东是朋友,估计要到7月1日才能搬走。

  “房屋内原来就有租客,而且要到7月1日才能搬走,这些事情房东和中介根本就没跟我说。”王先生随后来到了中介公司要求给说法。中介公司告诉他,这个属于意外情况,可能是房东和原来租客没有沟通好,应该很快就能解决问题的,并表示马上给房东打电话。随后电话那头的房东传来信息,自己马上去解决这个问题,保证第二天就让王先生入住。

  可是随后发生的事情,让王先生更是生气。一方面是中介不断忽悠他,告诉他房东一直在努力协调,希望给点时间;另一方面是已经过了六天之后,自己租住的房子还是住不进去。

  要退费中介公司不同意

  “我这一直听信中介公司的话,给房东时间,可是这一等真的就是煎熬。”王先生表示,自己明明在租房的时候就明确提出过,自己对入住时间要求比较急,但是这个基本要求恰恰没有得到尊重。

  而且在这个事件中,他对中介服务也非常不满,始终要求他“理解房东”,却不能理解自己的着急心情,说好的每天5%的违约金也没有照办。

  眼瞅着中介让人寒心的做法,王先生决定这个房子不租了。他告诉扬子晚报消费评审团记者,因为迟迟不能入住,他已经和房东起了矛盾,这个房子再租下去也是很麻烦的事情了。于是在第六天的晚上,他找到房东表示这个房子他不租了,要求对方退还定金和租金,房主表示同意。

  第二天,王先生来到中介公司以中介公司未提供周到服务为由,要求退还400元的中介费,对此中介公司表示拒绝。

  扬子晚报消费评审团记者随后致电该中介公司,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已经提供了服务,王先生也和房东签订了合同,至于最后王先生与房东解除合同,不关他们中介公司的事。

  中介做法有问题吗?

  法律专家:中介有权收取报酬

  中介公司认为自己没有责任,这种说法站得住脚吗?对此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曹义怀指出,中介公司介绍房源,并且见证了租赁合同的签署,那么从法律角度来说,作为中介公司已经促成了合同成立,那么他就有权利收取报酬,因为合同法当中规定,中介公司就是完成居间介绍促成合同成立的服务内容。那么在实践当中可能有的中介帮你完成最后的交房,帮你办交接,其实都算是一种服务的延伸,并不是强制的条款内容。

  因此在本起纠纷中,王先生的退钱要求理由并不充分,除非在一种情况下中介公司应该退钱,那就是能够有证据证明中介公司跟房东之间是互相串通一起来坑骗租房人的,显然这就需要王先生进一步举证了。

  遇到这种事该咋办?

  一定要注意维权程序,规避风险

  结合司法实践案例,曹义怀律师表示,其实在这起纠纷中,消费者存在很多可以避免权益受损的机会,正是因为自己的粗心大意,而导致最终酿成了损失。

  例如作为租房者,在签约之前,如果发现里面有租户的话,这个合同本身就不应该签;其次,如果说房子还没交到你手上,这中介费就不应给中介公司,因此在签约之前,王先生至少犯了两个错误。

  另外在风险出现之后,他自己处理问题的方式也存在问题。他不应该首先去找这个出租方把押金退回来就解除租赁合同了,你再去找中介公司退中介费,中介公司就促成了你的合同成立了。源头应该是找中介公司来协调,然后由中介公司找卖方提出违约金问题,最后消费者申请维权。而私自解除租赁合同,显然对自己维权很不利。

  经过协调,这件事最后双方达成了一致,但租房者在租房的时候应该检查仔细,每一步都要规避可能存在的风险,另外在签订合同之前一定要认真绷紧这根弦,你签字了,就说明你同意合同上的每一条内容,是具有法律效应的,同时在付费的时候也得三思而行。

(责任编辑:宋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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