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慎买“凶宅” 索赔百万元
北京晨报讯(记者 颜斐)吴先生夫妻购房入住后发现,几年前曾有人在该房屋内非正常死亡。由于从购房到装修投入了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夫妇二人决定不退房,但要求卖家于先生和中介公司赔偿140万元,并要求中介公司退还中介费8万元。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通州法院已受理此案。
吴先生夫妻于去年7月通过中介公司的居间服务,与卖家于先生签订合同,以38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套93平方米的房屋,并支付中介费8万元。去年11月,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于先生于今年1月向夫妇二人交付了房屋。此后,吴先生对房屋进行装修并入住后,才从小区邻居处了解到,几年前曾有人在该房屋内自杀,该房屋系所谓的“凶宅”。
吴先生夫妻对此极其气愤,称在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该房屋“未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杀、他杀、从该房屋内坠落死亡、意外死亡等)”,否则买房人可以要求退房,并要求卖房人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中介公司亦承诺若交易的房屋系“凶宅”,公司先行赔付。
发现房屋系“凶宅”后,夫妻二人却下不了退房的决心。吴先生称,从开始交易到过户、交房,经历了7个月的时间,随后又花费了4个月的时间装修,前后历时近1年,夫妇二人对该房屋投入了巨大的时间、精力、金钱,因此决定不退房,要求卖房人及中介公司赔偿损失,并要求中介公司退还中介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目前,通州法院已受理此案,等待进一步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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