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弃老人获刑一点都不冤

2018年09月18日 08:27   来源:北京晨报   

  遗弃老人获刑一点都不冤

  四川省绵阳市平武县先锋村村组干部到80岁的贫困户张老太爷家走访时,发现其已死在家中,遂向平武县豆叩镇党委政府、豆叩镇派出所报告。经当地公安机关查明,因生活琐事,去世的张老太爷独自居住,去世前曾多次因病住院。当地的司法所、村委会等多次联系其四女一子共五名子女,但子女方均未有效履行赡养义务。近日平武县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子女分别获刑。(9月16日《重庆晨报》)

  ●观察

  是堂警示课

  乌鸦尚懂反哺之恩,五名子女对患病的八旬老父亲既不支付赡养费,也不照顾其饮食起居。他们被法院判刑自是咎由自取。但是该案给遗弃老人的不孝子女敲响警钟,该案背后的亲情伦理之痛令人深思。

  随着“空巢老人”增加,如何赡养老人,已经成为一个社会难题。让老人安度晚年,是子女的义务,也是政府与社会应该思索的问题。子女对父母尽孝,不仅体现在物质上保证老人衣食无忧;照顾好老人的饮食起居,关心老人身体健康与心理快乐,尊重老人的权利,同样是赡养老人的重要内容。老人除了需要物质方面的赡养,也渴求精神赡养与亲情关怀。事实上,老人渴望精神赡养的新闻并不少见。据报道,有的父母因为子女长时间不回家探望,设立探望奖、吃饭奖,把子女回家的次数与奖金挂钩。甚至有老夫妻为了见子女一面,使出离婚苦肉计,把子女告上法庭的。

  不可否认,现代人的生活节奏越来越快,工作压力越来越大。子女关心老人有时显得力不从心,这种情况在独生子女家庭更为突出。但是不管怎样,我们不能遗忘亲情与孝道。我们没有理由不与父母沟通、交流,即使经济再困难,子女们也没有理由在赡养老人的问题上互相推诿,拒不履行赡养义务。客观地讲,如果工作在外,不能常回家看看,也应该经常鸿雁传书,电话嘘寒问暖,节假日抽时间回家看看,或者把父母接到身边团聚。如果与父母生活在同一座城市或者相距不远,更应该抽时间陪陪父母,与父母谈谈工作,谈谈生活,承担一些家务劳动。老人生病更应该认真照料,确保老人病有所医。

  五名子女遗弃老人或许只是个案,但这样的个案也在警示我们,任何时候都不能忘记自己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法律对遗弃、虐待老人的不孝子女也不会坐视不管。“找点空闲,找点时间,领着孩子常回家看看,带上笑容,带上祝愿……哪怕帮妈妈刷刷筷子洗洗碗……哪怕给爸爸捶捶后背揉揉肩……”做子女的显然不能让含辛茹苦的父母失望。  叶祝颐

  ●剖析

  有生之年享有权益最重要

  这次对张大爷5子女给予判刑,当然是依法行事的必然结果,从这个角度来说,它会使更多的人意识到法律的严肃性,从而担负起自己的应尽义务。

  然而,从另一个角度上说,虽然法庭对这5子女给予了判刑,但这并没能取得完整的法律效果。张大爷已经离世,这次的判刑并未对他产生任何实际意义,而从这个角度来说,《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的价值并未体现在张大爷身上。因此可以说,张大爷因无赡养而死,但他的死,只是换来了5子女的法律结果,而不是老人之前需要的享受赡养的过程。

  因此,社会可以做这样的假设,即在《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中强化前置性意义,织密更多更精准的事前条款,使子女们找不到推脱的理由,钻不成法律的空子。而如果子女们还是拒不履行赡养义务,就可以限制子女们的财务自由,并建立不孝顺的黑名单,如此,老人可能在有生之年享受到《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的应有权益。

  子女找借口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现在并不是少见的现象,显然,这里边既有家庭关系的问题,也有法律意识淡薄的问题,法律意识淡薄问题,也来自于《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本身存在的滞后性和延时性。

  因此,对于这种社会常见现象,应当从立法层面加以突破给予完善,不能让《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仅仅成为追究子女不孝的法律依据。而更应当让《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成为保障每一位老年人在有生之年充分享有各项权益的法律依据,释放出其对老年人有生之年的实际意义。  马进彪

  ●期待

  追责遗弃行为成常态

  赡养扶助老人不仅是子女的基本道德义务,更是其不可逃避的法律义务。因而,这5名对家中老人不管不顾,任由其死亡的子女,最终被判处刑罚并不冤。而从长远来看,相关部门还是应完善规则体系,强化执法力度,不断形成威慑,避免类似悲剧再次发生。

  被遗弃者便处于“自生自灭”的悲惨状态。作为基层组织,对此也是无能为力,一般来说,很多人倾向于认为遗弃行为属于家务事,外人不便干预。即便介入干预,由于其没有执法权限,也仅能劝说或者未被遗弃者提供微薄的救助,无法提供有效救助,更无法以强制力要求扶养人履行扶养义务。恶性循环之下,只有当出现被遗弃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严重后果后,方能惩戒扶养人,却无法在事前以刚性的规则要求扶养人尽到相应义务。

  必须强调,扶养老人是每一位公民的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尤其在老龄化社会,更应强调子女等扶养人的责任,着重对老年群体的物质保障和精神呵护。如强调基层组织、老年群体权益保护组织的“巡查”、“家访”责任,以便及时发现问题,报告执法机关妥善解决。

  同时强化对遗弃行为的打击力度,不该再等到出现严重结果后方启动追责,而应降低追责门槛,如只要将没有自理能力的老人置于无人管护境地,且经有关机关责令改正两次或三次后仍不改正的,即追究其遗弃行为。这样方能倒逼人们尽到扶养义务,让弱势群体受到妥善、全面的保护,不至于境遇凄惨。  史洪举

  ●建议

  养老更需社会保障

  儿女不养老而导致老人孤死家中的事并非个例。造成这种现象有多种原因,从儿女来说,或者独生子女异地工作而将老人留在了原籍,或者父母将子女送出国留学后,毕业了留在国外就业生活,或者是农村的孩子搬迁到城里生活了,将父母留在老家;从社会帮扶来说,邻居之间只闻其声不相往来,社区帮扶还有短板。在本案中,老人去世之前多由村组干部轮流照看,派专人隔天轮流前去问候。但毕竟村组干部还有其他工作要做,不可能完全做到老人不空巢;从养老模式来说,人们的观念还有差距。有些儿女自己没有能力养老,还不愿意把老人送养老院,担心自己背负骂名,而有的老人也固执地不愿去养老院,同时社区养老、家庭养老、以房养老以及其他各种养老模式,都在不断探索之中,还有不完善的地方。种种原因叠加在一起,难免出现一些老人孤死的悲剧。

  事实证明,光靠儿女自觉养老,或鼓励或强制儿女养老,还都存在一些先天不足的问题。在本案中,对儿子的判决相对较重,也说明了社会执著于儿女养老,而且儿子养老为重的观念还有很大市场。与其在悲剧发生后讨说法,不如在悲剧发生前早保障,这就需要把养老重点放在社会保障上。

  在本案中,先锋村村委可以把老人送往养老院,然后或者通过组织间的沟通,征缴老人四女一子的养老费,或者提起公益诉讼,通过法院强征养老费。但村委或许有难处。这就需要从社会保障系统出发,对那些收入不足以支付养老院养老的孤寡老人信息,由相应的部门掌握起来,通过这个部门与老人的子女联系沟通。甚至也不妨探索从子女的工资中扣除相应的养老金打到子女父母账户的做法。但从根本上来说,随着养老重担逐渐都由独生子女来承担,儿女已经基本指望不上,社会养老必然成为主体。这就有待于通过法律、政策、市场探索等方式,加快社会养老保障的步伐。

  丁慎毅

  ●三言两语

  许多父母不愿意将子女告上法庭,或者由于身体等原因,无力提起诉讼,于是告状的路径无法实施。那么,如果发现老人的子女确实拒绝履行看望义务,基层组织能否代替老人提起诉讼?

  ——黄士枫

  这一案件具有示范意义:子女拒绝看望父母,产生严重后果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也具有警示意义:承担责任不仅是产生严重后果后,更需要从制度设计上关口前移,及早落实看望责任。

  ——殷国安

  无论是父母还是子女只要没有尽到责任和义务,都应该受到法律制裁。

  ——郝雪梅

  让老人都能老有所养,都能安享晚年,体现的是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能让社会变得更文明而有温度,而对不孝子女零容忍,也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在老龄化社会的中国,尤显重要。

  ——戴先任

(责任编辑:宋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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