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北京市第十二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撤销刘长青委员资格的决定
(政协北京市第十二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鉴于刘长青违法犯罪,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二十九条规定,政协北京市第十二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撤销刘长青政协北京市第十二届委员会委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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