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日起,海南省将执行统一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执行统一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成年人每人每年缴纳100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缴纳50元。所需资金从市、县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
据了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将统一。在一个年度内首次住院(含门诊特殊疾病治疗)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100元;二级医院300元;三级医院350元。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和未成年人、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优抚对象不设起付线。
(责任编辑:秦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