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院集中公布2016年第一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

2016年01月25日 21:1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青岛1月25日讯(记者刘成 通讯员刘光远、孔晓亮)近日,青岛中院集中公布第十七批1450个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其中自然人1208个,法人或其他组织242个。[注:本次公布的名单为截止到2016年1月20日仍未履行义务的失信被执行人,公布之后是否已履行义务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可登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站(http://qdzy.sdcourt.gov.cn)“执行信息公开平台”进行动态查询。]

  实施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制度以来,青岛中院已集中公布十七批共25406个全市法院范围内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其中自然人21006名,法人或其他组织4400个。

  青岛法院结合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深入开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专项活动。实施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制度以来,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移交公安审查91案89人,立案侦察32案42人,其中判处有期徒刑6案6人,判处缓刑5案6人,提起刑事诉讼7案11人,另有35名失信被执行人得知将被以拒执罪移交公安机关后主动履行了义务,执结标的额412.5万元。依法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司法拘留1715名,罚款198名226万元。迫于信用压力和执行威慑,已有1743名失信被执行人履行义务1638案,另有693名失信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628个,执结标的总额32706.28万元。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将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网、新闻媒体、网络媒体、微博、微信等新媒体、银行的大型电子显示屏和LED显示屏、社区宣传栏等集中向社会公布,同时寄送给青岛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推送给银行、工商、房地产交易中心、车辆管理、发改委、建委、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单位(部门)。被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将在行政审批、融资信贷、招标投标、守重评比、资质认定等方面受限,在全国范围内被禁止乘坐飞机、动车商务座、火车软卧、住宿星级酒店等高消费行为。法院希望被执行人珍惜自己的声誉,尽快履行义务。

  青岛中院第十七批失信被执行人案例

  案例一

  【市北法院】

  申请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晁某某、余某、余某某 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3年3月25日上午10时许,申请人张某某步行至青岛市平安路20号门头,途径门头东侧的电线杆时,被被执行人拴在电线杆处的一只约1米高、1.3米长的黑色犬扑到胸前,其在后退过程中坐倒受伤。后申请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审理,市北法院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64585元。该款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22元,鉴定费人民币5500元(原告交纳1500元、三被告交纳400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4422元,三被告负担人民币4000元。后双方均上诉,2015年8月7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执行情况

  本案执行过程中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市北法院于2015年12月23日决定将三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元旦期间,被执行人要在去外地,因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而无法购买飞机票未能出行。元旦过后第一天,被执行人及积极来法院联系申请人,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本案全部执行完毕。

  案例二:

  【市北法院】

  申请执行人姜某某与被执行人彭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姜某某,女,1951年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兴隆路。

  被执行人彭某,女,1969年6月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兴元一路。

  二、基本案情

  2015年6月10日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被告彭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42414.36元(已扣除被告彭某支付的85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89元(原告交纳),鉴定费1700元,(原告交纳),合计17189元,由原告负担5638元,由被告彭某负担6394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司负担5157元。

  三、执行情况

  市北法院于2015年10月13日决定将被执行人彭某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迫于压力,被执行人主动来院要求与申请人协商。近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34.5万元,现已履行完毕。

  案例三:

  【李沧法院】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1970年2月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唐山路。

  被执行人田某某,男,1958年4月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振华路。

  二、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李沧法院申请执行本案本金人民币5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李沧法院于2015年7月将被执行人田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案例四:

  【李沧法院】

  申请执行人蔡某与被执行人曲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蔡某,男,1966年7月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延吉路。

  被执行人曲某某,女,1969年2月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顺河路。

  二、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蔡某向李沧院申请执行本金人民币160000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于2013年7月4日前履行全部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拒不履行。经审查,被执行人名下有多处房产,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属于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形,遂将被执行人曲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后,被执行人仍借故拖延履行,法院最终将其房产予以拍卖,案件得以执结。

  案例五:

  【崂山法院】

  申请执行人青岛某银行与被执行人朴某、华某、崔某、郑某某、李某某、青岛某某纺织品有限公司、青岛某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申请执行人青岛某银行与被执行人朴某、华某、崔某、郑某某、李某某、青岛某某纺织品有限公司、青岛某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7日向崂山法院申请执行,崂山法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多个被执行人拒不偿还,办案人员经过多方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效财产线索,案件现无法执行,被执行人的行为已经符合报送为失信被执行人条件,执行员将以上七名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被纳入失信人名单后,被执行人华某主动联系法院要求还清欠款,并一次性付清钱款65万元。

  案例六:

  【崂山法院】

  申请执行人国某与被执行人竺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

  执行申请人国某申请被执行人竺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4日向崂山法院申请执行,崂山法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偿还,办案人员经过多方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效财产线索,案件现无法执行,被执行人的行为已经符合报送为失信被执行人条件,遂将被执行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被执行人主动联系法院要求还清欠款,并一次性付清钱款10万元,案件顺利结案。

  案例七:

  【黄岛法院】

  申请执行人侯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王某某、庄某某 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2015年,侯某借给李某某人民币3万元,由王某某、庄某某为其担保。后李某某到期后未偿还侯某借款,无奈之下诉至法院。法院判令李某某偿还侯某4万余元,王某某、庄某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判决生效后,李某某、王某某、庄某某未按照生效判决履行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多次责令三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三被执行人未履行。经研究,鉴于李某某、王某某、庄某某拒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黄岛法院决定将三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后因列入失信名单无法贷款,李某某到法院履行了义务,案件得以执结。

  案例八:

  【平度法院】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高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1970年1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省岑溪市。

  被执行人高某,男,1960年10月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平度市大泽山镇西岳石村。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被告高某付给原告陈某某货款11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2673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共计3793元,由被告高某负担。

  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平度法院申请执行。平度法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高某送达执行通知,传票,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到庭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高某一直不配合法院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平度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高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高某常年从事石材生意,时常需要乘坐飞机开展业务,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不久,被执行人主动向平度法院履行了义务,交纳了案款,并承认了错误,平度法院依法对其进行屏蔽,本案得以执结。

  案例九:

  【平度法院】

  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申请执行人孙某某,男,汉族,住长岛县南长山镇。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住平度市郭庄镇光辉路。

  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货款合同纠纷一案,长岛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被告李某某付给原告孙某某货款21448元,逾期付款违约金3013元,合计人民币24461元。该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

  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长岛县人民法院委托平度法院执行。平度法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传票,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到庭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对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置之不理,且为了躲避执行,长时间不在本地居住,执行人员多方查找均一无所获。平度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李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2015年12月31日,被执行人李某某给执行人员打来电话,主动承认错误,其一直在新疆打工,现母亲病重,急需乘坐飞机回家探病,并将全部案款打入法院账户,平度院依法对其进行屏蔽,至此,一起长达十几年的执行难案得以执结。

(责任编辑:庄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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