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地方经济首页 > 专稿 > 正文
中经搜索

福建推进与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经贸文化合作

2016年03月02日 07:58   来源:中国经济网—《经济日报》   

福建省厦门市美丽的海岸线。 夏 萱摄

  

  新年伊始,地处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的中国—东盟海产品交易所与邮储银行福州市分行签下战略合作协议。根据协议,邮储银行将依托该行网络化和多元化的优势,为交易所配套更多的政策支持和全面、优质的金融产品服务。

  成立于2015年10月的中国—东盟海产品交易所,是我国首家以海产品为主题的线上交易所,也是福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的重要项目和首批中国—东盟海上合作基金项目。该交易所通过提供大宗海产品现货“线上交易、线下交收、跨境结算”的第三方电子交易平台服务,推动形成规范有序、安全可追溯的中国—东盟海产品统一标准。到2015年底,交易所已设立全国授权服务机构182家,交易额达到2409.7亿元。

  借助国家将福建省确定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的政策机遇,去年以来福建各地进一步加快融入“海丝”战略的步伐。随着《福建省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建设方案》出台和核心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立,福建与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在经济、文化及人文交流方面更加紧密。

  作为“海上丝绸之路”的起点,福建泉州市在这一战略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等机构发起举办“海陆丝绸之路城市联盟”,泉州成为联盟11个创始成员并因工作卓著被授予“特别贡献奖”。去年与“海丝”沿线国家签订的投资总额16亿美元的金星汽车生产项目正式落户泉州。369家泉州企业参加了16场“品牌泉州海丝行”系列活动,7家企业赴“海丝”沿线国家投资。泉州峰亿纺织赴柬埔寨投资纺织服装生产企业,带动出口和国内产业链上下游的协同发展,成为泉州企业赴境外开展产能合作的示范性样板。2015年,泉州与“海丝”沿线国家和地区实现贸易总额达130亿美元,实际利用外资1.3亿美元,赴境外投资2.73亿美元。

  来自福建省商务厅的数据显示,去年以来,福建与“海丝”沿线国家在基础设施建设、海洋渔业合作、经贸交流以及人文互动方面取得许多重要成果。

  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建设进一步加快。厦门港和福州港均与马来西亚最大港口巴生港签署了友好港合作意向书,共同推动航运物流业发展。厦门东南国际航运中心新增6条东南亚航线,由福建始发的“海丝”航线达到18条,全省沿海港口货物吞吐量突破5亿吨,在建和拟建的外商投资码头60多个。

  海洋合作取得新进展。中国—东盟渔业产业合作及渔产品交易平台、厦门大学马来西亚分校、中国—东盟海洋学院等合作项目扎实推进。在福建省举办的“亚非拉国家海洋渔业管理官员研修班”,持续为相关国家培训了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借助福州“渔博会”和厦门“国际海洋周”,福建与沿线国家的海洋合作进一步深化。

  经贸合作方面,去年福建省对“海丝”沿线国家出口额达到1838.4亿元,同比增长4.2%,高于出口平均水平3.5个百分点。全省对“海丝”沿线国家投资额为13.8亿美元,同比增长2.7倍。东盟已成为福建第三大贸易伙伴、第三大外资来源地和第四大对外投资目的地。

  人文交流得到进一步深化。在泉州举办的以“打造命运共同体,携手共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为主题的国际研讨会,吸引了来自30个国家的280余名专家学者展开广泛对话和深入交流。由福建省歌舞剧院创作的舞剧《丝海梦寻》先后在联合国总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欧盟总部以及我国台湾、香港等地演出,应邀为澳门世界旅游论坛、西安首届丝绸之路国际艺术节等献演50多场。由福建省发起、与国内7个省份45家博物馆在联合国总部、澳大利亚、泰国等国举办的“丝路帆远——海上丝绸之路文物精品图片展”,观展人数近160万人次。第二届“中国·福建周”在马来西亚、老挝的成功举办,进一步促进了福建与当地的交流交往和务实合作。(经济日报记者 石伟)

(责任编辑:石兰兰)

分享到:
中国经济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 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
  中国经济网(本网另有声明的除外);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
  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应注意该等作品中是否有
  相应的授权使用限制声明,不得违反该等限制声明,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时应注明“来源:中国
  经济网”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违反前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所有的图片作品中,即使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及/或标有“中国经济网(www.ce.cn)”
  水印,但并不代表本网对该等图片作品享有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
  协议的单位及个人,仅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使用该等图片中明确注明“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或
  “经济日报社-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的图片作品,否则,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3、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中国经济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
  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网站总机:010-81025111 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010-81025135 邮箱:

精彩图片
关于经济日报社关于中国经济网网站大事记网站诚聘版权声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广告服务友情链接纠错邮箱
经济日报报业集团法律顾问: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法律顾问:北京刚平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 版权所有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70008)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7190)  京ICP备18036557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97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