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规定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机构

2019年03月28日 14:38   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贵阳3月28日讯 据贵州省人民政府网站消息,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方案中提到,城镇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是城镇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重要内容。规划建设和管理使用好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扩大城镇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的有效途径,是解决“入园难”“入园贵”、推进教育公平、改善和保障民生的重大举措。方案中对其工作任务作出具体指示,特别提到,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后,应当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区域学前教育布局规划优先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具体内容如下:

  贵州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

  城镇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是城镇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重要内容。规划建设和管理使用好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扩大城镇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的有效途径,是解决“入园难”“入园贵”、推进教育公平、改善和保障民生的重大举措。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及《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特色教育强省实施纲要(2018—2027年)〉的通知》(黔党发〔2018〕30号)等相关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全国、全省教育大会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履行政府责任,依法落实城镇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定,聚焦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治理,进一步提高学前教育公益普惠水平,着力构建以普惠性资源为主体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切实办好学前教育,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的期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等相关政策法规及标准规范开展治理工作。

  二、工作任务

  (一)城镇小区严格依标配建幼儿园。老城区(棚户区)改造、新城开发和居住区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应将配套建设幼儿园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对未按照相关要求规划配套幼儿园或规划不足的,县级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或调整)区域内幼儿园布局规划,否则不予审批通过。对有完整规划但建设不到位,或达不到配建规模未进行增容的,由属地人民政府限期依标补建、改建或通过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对配套幼儿园与住宅小区不能同步建设,或存在配套幼儿园缓建、缩建、停建、不建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对配建幼儿园达不到国家规定建设标准或存在安全隐患的,由属地人民政府限期进行整改。

  (二)确保小区配套幼儿园如期移交。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相关政策文件规定要求将配套幼儿园移交给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使用和管理。已建成的小区配套幼儿园按照规定及时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未移交的要限期完成移交,对已改变性质或挪作他用的可无偿赠与政府或通过有偿等方式收回。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对移交的幼儿园办理土地、园舍移交及资产登记手续,保障工作顺利推进。

  (三)规范小区配套幼儿园使用。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后,应当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区域学前教育布局规划优先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公办幼儿园占比达不到50%的县(市、区、特区)需将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举办为公办园。办成公办园的,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做好机构编制、教师配备等方面的工作;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的,要做好对相关机构资质、管理能力、卫生安全及保教质量等方面的审核,明确补助标准,加强对普惠实效及办园质量方面的动态监管。

  三、工作措施

  (一)制定工作方案。各市(州)、贵安新区、各县(市、区、特区)制定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于2019年4月5日前报送省治理工作联合办公室。

  (二)摸底排查。各地以县(市、区、特区)为单位,对乡镇所在地及以上所有居民相对集中的居住区(包括商品房和保障房)配套幼儿园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有关调查表见附件1—4),针对规划、配建、移交、使用不到位等情况,分别列出清单、建立台账。该项工作于2019年4月25日前完成,并将摸底排查情况报省治理工作联合办公室。

  (三)全面整改。各地立足实际,针对摸底排查出的问题,认真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按照“一事一议”“一园一案”的要求逐一进行整改。对于已经建成、需要办理移交手续的,于2019年6月15日前完成;需要回收、置换、购置的,于2019年9月15日前完成;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于2019年12月15日前完成相关建设规划,2020年12月15日前完成项目竣工验收。

  (四)监督评估。各地要按照治理工作任务及整改时限,以市(州)为单位按阶段将清理及整改情况分别报送省治理工作联合办公室。在每一个关键环节组织开展督查指导工作。省治理工作联合办公室根据各地报送情况进行抽查,对落实不力、整改不到位的地区进行通报。

  四、组织实施

  (一)建立治理工作协调机制。成立贵州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小组,省政府联系教育工作的副秘书长任组长,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省治理工作联合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地要参照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加强治理工作协调。

  (二)落实治理责任分工。县级人民政府承担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主体责任,按照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明晰各项工作的主责部门及配合部门,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切实把摸底排查、全面整改等各项任务落到实处。教育行政部门要参与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验收、移交等各个环节的工作,统筹安排好幼儿园移交后的幼儿入学问题,并负责做好小区配套幼儿园的业务管理、师资管理及培训、办园行为督导监管等工作,保障教育质量;发展改革部门要参与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项目规划布局,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项目按程序及时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自然资源部门要根据国家和地方配建标准,统筹规划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将小区配套幼儿园必要建设用地及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指导做好项目规划选址,并按相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手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筑设计、施工建设、验收、移交、审核及建后管理等工作的监管落实。配套幼儿园举办成公办幼儿园的,机构编制部门要在地方事业编制总量内,按程序做好机构编制工作,并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委托举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民政部门要做好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在治理工作中,需要其他相关部门支持配合的,各地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

  (三)加强治理工作保障。各地政府要明确治理步骤,细化工作分工,压实部门责任,完善治理举措,确保治理工作如期完成。健全部门工作联动、形势研判和应急反应机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坚决维护社会稳定。对在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造成学前教育资源严重流失等失职渎职行为和违法违纪案件,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及时总结治理工作情况,制定完善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形成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

  (四)强化社会监督。各地政府要加强社会监督,及时向社会公布治理工作方案、整改措施及治理结果。畅通群众反映意见渠道,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和邮箱,于2019年4月5日前在媒体及各小区内公布,监督举报信息报送省治理工作联合办公室备案(备案表见附件5)。

(责任编辑:杨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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