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政府从10月1日起调整2013年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地区:调整为135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1.4元/小时。
二类地区:调整为125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0.6元/小时。
三类地区:调整为115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9.7元/小时。
四类地区:调整为105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8.9元/小时。
最低工资标准中包含: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纳部分。
最低工资标准中不包含下列内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条件下的津贴;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此外,对于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支付的货币工资不能低于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凡实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宋雅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