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财企[2013]101号
各区县财政局、金融办、科委,各商业银行: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的精神,进一步鼓励、引导商业银行不断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就调整完善本市科技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长政策实施期限
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科委印发的《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暂行办法》(沪财企〔2012〕24号,以下简称“科技信贷风险补偿办法”),以及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印发的《上海市小型微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办法》(沪财企〔2012〕52号,以下简称“小微信贷风险补偿办法”)规定的信贷风险补偿政策执行期,统一延长至2015年12月31日(年度不良贷款处理净损失统计时间和政策有效期统一延长至2017年12月31日)。
对本市各商业银行2011年至2015年内,在本市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上海紫竹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上海杨浦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区等三个区域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发生超过限率以上部分的不良贷款净损失实施风险补偿。对本市各商业银行2012年至2015年内,为本市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发放贷款所发生的超过限率以上部分的不良贷款净损失实施风险补偿。
二、调整风险补偿准入门槛以及风险补偿的比例
“科技信贷风险补偿办法”和“小微企业风险补偿办法”的准入门槛统一调整为1.5%。即:对各商业银行当年度申报的试点贷款品种不良贷款率超过1.5%以上部分不良贷款处置所发生的实际净损失,在相关商业银行实施尽职追偿的前提下,由市和区县两级政府实施风险补偿,补偿资金由市和区县两级政府按照35:65的比例承担。
在补偿比例上,科技信贷风险补偿比例与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比例保持统一。具体是:对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1.5-3%部分的不良贷款净损失,补偿20%;对不良贷款率3%以上部分的不良贷款净损失,补偿50%。同时,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和小型微型企业信贷不良贷款率4%以上部分不再给予补偿。
三、进一步扩大试点品种
为进一步调动本市商业银行的积极性,逐步提高商业银行对科技企业和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信贷风险补偿仍按照“分步、渐进”的办法,由商业银行先行选取若干个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特点的、具有一定总量规模的信贷品种参与信贷风险补偿试点。尚未试点的商业银行仍可向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办理开展信贷风险补偿试点申请,明确试点贷款品种。已参与试点的商业银行,可根据前期试点情况,调整和补充参与试点的贷款品种,进一步提高贷款风险补偿的覆盖面。
四、其他事项
上述风险补偿准入门槛以及补偿比例的调整,从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之前已发生的贷款风险,仍按原办法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13年10月24日
(责任编辑:宋雅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