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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转发关于完善省级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政策意见的通知(全文)

2013年11月12日 15:29   来源:政府网站   

  粤府办〔2013〕48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完善

  省级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政策意见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财政厅《关于完善省级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政策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0月31日  

  关于完善省级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政策的意见

  省财政厅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三个定位、两个率先”的要求以及省委十一届二次全会精神,不断深化省以下财政体制机制改革,着力构建科学规范、完整统一、结构优化的省级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促进全省区域协调和加快发展,现对完善省级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政策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保基本”和“强激励”相结合,将现行各项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基数列入基础性转移支付,确保基础性转移支付的比重不低于六成;在确保基本公平的基础上,强化激励作用,将现行激励型财政机制、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等政策的每年新增资金全部用于激励性转移支付,增强激励效应。通过完善省级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政策,加大倾斜支持力度,为进一步促进粤东西北地区振兴发展提供财力保障和制度支持。

  二、基本原则

  (一)保障基本,强化激励。

  合理安排“保基本”和“强激励”的分配比例,保障基本民生项目支出需要,在此基础上,适当扩大激励性转移支付规模,增强激励引导效应,充分调动市县发展的积极性。

  (二)优化机制,统一规范。

  全面梳理现行各项转移支付政策,调整优化制度结构,整合、完善相关措施,增强一般性转移支付政策的完整性、协调性和规范性。

  (三)分类实施,重点帮扶。

  在统一的财政体制下,充分考虑特殊困难地区、生态地区和民族地区面临的经济基础薄弱和生态保护任务较重等实际情况,在相关措施中细化分类分档,适当给予上述地区倾斜支持。

  (四)加强监管,强化绩效。

  建立并完善市县财政基本公共服务绩效考核机制,强化对市县使用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将教育、医疗卫生等重大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及重点支出的保障水平纳入考核范围,确保各项民生政策落实到位。

  三、主要措施

  将一般性转移支付分为基础性转移支付和激励性转移支付两个部分。

  (一)基础性转移支付。

  以“保基本”为导向,确保市县既得利益,保障欠发达地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力需要。主要包括:

  1.财力性转移支付基数。在各项一般性转移支付政策中,已列入基数安排的资金,从2013年起继续安排。

  2.有专项用途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包括专门用于公共安全、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等。

  3.其他补助。包括有指定范围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如对中央苏区、少数民族地区的补助等。

  (二)激励性转移支付。

  以“强激励”为导向,围绕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部署,统筹用好现行各项一般性转移支付政策的增量部分,通过实施财政增量返还和协调发展奖,充分调动市县积极性。

  1.实施范围。

  (1)粤东西北地区12市的县(市),以及惠州市的惠东县、博罗县、龙门县,肇庆市的广宁县、德庆县、封开县、怀集县,江门市的恩平市。

  (2)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粤东西北地区新区。

  2.财政增量返还。

  (1)为鼓励经济欠发达地区财政增收,以2012年为基期年,从2013年起连续5年,将纳入范围的县(市)上划省级“四税”收入增量部分返还当地。

  (2)为支持粤东西北地级市城区扩容提质,从新区设立的第二年起连续5年,将新区范围内产生的上划省级“四税”收入增量部分,专门安排用于新区基础设施建设。

  3.协调发展奖。

  为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对纳入范围的县(市)实施与综合增长率挂钩的奖励。综合增长率由地方生产总值(包括总量及人均水平)、上划省“四税”收入、基本公共服务支出和生态保护指标等4项指标的增长率计算确定。

  (1)对综合增长率高于8%的扶贫开发重点县、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和少数民族地区县,以及综合增长率高于12%的其他县(市),综合增长率每超出1个百分点,可获得500万元奖励,并运用调整系数适当调整奖励额,当年新增奖励额最高不超过1亿元。

  (2)综合增长率低于0的县(市),综合增长率每下降1个百分点,一次性扣减转移支付200万元。

  四、其他事项

  (一)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完善激励型财政机制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117号)相应废止。

  (二)对2012年以后经国务院批准的“县改区”的县,从批准成立的第二年起,省5年内保留对县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待遇不变。

  (三)具体的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订。

  (四)本意见从2013年起执行,一定五年。

(责任编辑:宋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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