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和小微企业
发展的实施意见
吉政办发〔2013〕4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驻省中直有关部门,各金融机构: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突出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吉发〔2013〕5号),落实全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经验交流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着力破解民营经济市场主体融资难题,进一步提高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水平,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千方百计满足民营经济融资需求
(一)充分认识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重要性,着力破解融资难这一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要通过加快金融发展,深化金融改革,强化金融服务,千方百计满足民营经济融资需求。
(二)紧紧围绕小微企业作为民营经济主体的发展实际,将解决好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作为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重点,切实抓好已出台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进一步突出创新体制机制,创新金融机构、创新金融工具和产品、创新服务方式,为小微企业提供全覆盖、多层次、高效率、低成本的金融服务。
(三)坚持“两个不低于”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目标,确保全省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水平,贷款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直接融资规模确保10%以上增速,金融公共服务体系不断改善。(吉林银监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
二、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机构
(四)积极引进域外银行、证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积极争取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在我省试点。(省金融办、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负责)
(五)增强普惠金融意识,鼓励引导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加大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建设、管理和资源配置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社区银行和服务网点。鼓励中小商业银行优先到金融服务薄弱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吉林银监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
(六)进一步扩大金融开放,支持民营资本参股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引入域外战略投资者参与农村信用合作社改制,促进业务创新和体制机制转变,稳步推进农村信用合作社转制为农村商业银行。(省金融办、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吉林保监局负责)
(七)加快设立村镇银行。符合条件的县(市、区)至少要引进1家村镇银行,逐步实现村镇银行全覆盖。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村镇银行发起设立或增资扩股,村镇银行主发起行最低持股比例由20%降为15%。鼓励村镇银行在辖区内设立分支机构。(吉林银监局、省金融办负责)
(八)充分发挥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从事小额信贷业务的非公众性金融机构的作用。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和产业链核心企业发起设立较大型的小额贷款公司。探索设立小额信贷联盟和小额再贷款机构,支持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同业拆借、定向借款、股权投资基金、私募债和信贷资产转让等多种形式扩大后续资金来源,提升服务民营经济和小微企业能力。(省金融办、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国税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负责)
(九)鼓励银行、证券、保险、担保、股权基金、信托、租赁、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结成金融服务联盟,创新业务合作模式,为民营经济和小微企业提供多元化的金融支持。(省金融办、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吉林证监局、吉林保监局负责)
(十)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支持省内各类担保机构与域外优质机构合资合作。完善融资担保体系,建立健全担保公司的信用评级和征信管理体系,推动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信息共享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省工业信息化厅、省金融办负责)
三、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信贷投放
(十一)坚持小微企业贷款优先投放。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单列小微企业信贷计划,由主要负责人负责推动落实。优化贷款审批流程,下放审批权限,提高贷款审批的时效性。支持法人银行机构发行专项用于小微企业贷款的金融债,支持资产证券化、常态化发展,增加小微企业信贷资金来源,提高贷款可获得性。支持金融机构应用产业链金融模式,为整个产业链上的小微企业提供融资问题综合解决方案。(吉林银监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
(十二)对小微企业贷款实行差异化监管。对于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允许其将单户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视为零售贷款计算风险权重。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所对应的单户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可不纳入存贷比考核范围。完善市场化利率形成机制,支持和引导金融机构根据小微企业的贷款期限、风险程度、收益目标以及市场利率水平等要素,合理确定小微企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推动贷款利率差别化定价。(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
(十三)支持商业银行为小微企业全面提供开户、结算、理财、咨询等基础性、综合性金融服务。大力发展产业链融资、商业圈融资和企业群融资,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动产质押、仓单质押等抵(质)押贷款业务。支持发展流动资金循环贷款、商业保理等系列金融创新产品。(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
(十四)扩大土地收益保证贷款试点,探索林权、水权和草场权等物权收益保证贷款。支持农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农业民营规模化经济体利用物权融资。(省金融办、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
(十五)引导各金融机构加强与行业协会、商会、信用共同体等组织的合作,定期与小微企业举办融资洽谈会、恳谈会和项目推介会。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与银行、担保机构的合作,鼓励各银行机构在民营经济和小微企业群体中发展信用共同体,促进银企良性互动。(省金融办、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各金融机构负责)
四、进一步拓宽直接融资渠道
(十六)务实推进企业上市培育工程。支持小微企业优先列入“100户企业上市培育工程”和“300户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工程”,推动民营经济和小微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积极支持已上市中小企业通过再融资、定向增发、并购重组等方式发展壮大。支持上市小微企业兼并收购上下游企业,优化资源。积极做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培育工作,推动建立快速、灵活的融资机制。加快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发展,推动创新型、科技型小微企业利用区域性资本市场融资。(省金融办、省工业信息化厅、省科技厅、吉林证监局负责)
(十七)设立股权投资引导基金支持民营经济和小微企业发展。加快股权投资基金与企业上市一体化互动发展。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设立面向民营经济和小微企业的股权投资基金。鼓励支持域外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我省民营经济和小微企业。(省金融办、省财政厅负责)
(十八)积极支持民营经济和小微企业,特别是高新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集合票据、集合债券、区域集优债、中小企业私募债等方式融资。鼓励大中型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进行融资。(省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吉林证监局负责)
五、积极发挥保险支持保障作用
(十九)保险公司要创新保险产品,针对小微企业的风险保障需求,大力发展企业财产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支持保险机构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短期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和“个人商户小额贷款综合保险”等产品。(吉林保监局、各保险公司负责)
(二十)支持保险公司开展小额贷款信用保证保险。支持中小商贸企业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大力发展出口信用保险,切实服务小微企业“走出去”战略。(吉林保监局、各保险公司负责)
(二十一)支持保险公司开展保单质押贷款服务。鼓励保险公司创新资金运用,支持保险公司通过投资企业股权、基金、债权、资产支持计划等多种形式服务小微企业。鼓励保险公司通过购买小额贷款公司的小额信贷资产包等形式,为小额贷款公司增加可放贷资金。(吉林保监局、各保险公司负责)
六、积极培育和发展融资中介服务
(二十二)鼓励中小金融机构、股权投资基金、信用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服务企业入驻东北亚金融总部基地。通过各类金融机构、金融人才、金融服务等要素集聚,形成金融创新组团和专业服务组团。(省金融办、省工业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
(二十三)发展债券信用增进机构,以第三方担保、抵(质)押担保、股权投入等形式增强企业发债能力,为债券融资提供发债主体信用增进与债项信用增进服务。(省金融办、省财政厅负责)
(二十四)设立金融资产交易平台。加快设立省、市(州)和县(市、区)物权交易融资登记托管机构。鼓励地方政府搭建多种形式融资超市,积极推动金融服务创新,逐步建立多层次、多功能、多板块、多元化融资服务平台。(省金融办、省财政厅负责)
七、继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二十五)强化吉林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正向激励,在对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奖励标准基础上,适当加大扶持力度。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增幅高于其他各项贷款增幅10%以上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财政资金奖励补助。对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组建农村商业银行、股权投资基金等按照到位货币资本规模或注册资本规模给予专项经费补助。(省金融办、省财政厅,各级政府负责)
(二十六)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发放小微企业贷款可按照《吉林省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吉财债〔2012〕12号)申请风险补偿资金。贷款项目符合《吉林省支持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吉财企〔2013〕184号)和《吉林省省级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吉财预〔2012〕442号)规定要求的,可申请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省金融办、省工业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
(二十七)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金融企业涉及的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继续执行至2013年12月31日。将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15年12月31日。(省地税局、省财政厅负责)
(二十八)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免收企业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取消企业年度检验费。降低和减免小微企业确权、认证、评估、担保、转让、审计、验资等服务收费。除登记费和工本费外,登记部门不得收取其他费用。继续使用同一抵押物申请贷款抵(质)押登记,距上一次登记未满2年的,登记费减半收取。评估机构收取的小微企业贷款抵(质)押物评估费不得高于现行有关规定收费标准的50%。(省工商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负责)
(二十九)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享受国家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财政厅负责)
(三十)对设在县(市、双阳区、江源区)的小额贷款公司,涉农贷款额度达到总量50%以上的,由当地财政给予资金扶持,数额不超过其实际上缴营业税的50%。对发放小微企业贷款额度超过累计发放贷款总额60%的小额贷款公司,由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适当奖励。注册资本金在5亿元以上且首期注资不低于2亿元的小额贷款公司,直接向省金融办申请设立,并可申请在全省开展业务。(各级政府,省金融办、省财政厅负责)
(三十一)区域内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省内的企业或项目,由地方财政部门按项目退出或获得收益形成的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80%给予补助;区域内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自缴纳第一笔营业税之日起,由当地财政给予专项资金扶持,前3年按营业税地方分享部分给予全额补助,3年后按营业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半补助。(各级政府,省金融办、省财政厅负责)
八、努力营造良好的小微企业发展环境
(三十二)制定金融服务小微企业综合考核办法和报告制度。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金融服务小微企业各项目标任务的分解落实,科学评价小微企业资本市场融资、运用保险资金、担保融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情况,并将小微企业贷款覆盖率、服务覆盖率和申贷获得率纳入考核范畴,形成本级、本部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报告,定期逐级上报。省金融办负责汇总形成吉林省金融服务小微企业情况报告,由省政府按要求上报国务院。(各级政府,省工业信息化厅、省金融办、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各金融机构负责)
(三十三)建立民营经济市场主体融资情况调查统计制度。加强民营经济市场主体融资运行情况监测,建立民营经济市场主体融资信息数据库,进一步完善统计调查、监测分析、定期发布制度。加强民营经济市场主体融资需求调查和金融机构对民营经济市场主体资金投放情况调度,及时解决融资难题,不断提高融资工作主动性、针对性和有效性。(省金融办、省工商局、省工业信息化厅、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各金融机构负责)
(三十四)积极引导小微企业提高企业素质、改善经营管理、健全财务制度,增强信用意识,避免道德风险。实施小微企业融资培训计划,引导小微企业及时将企业所属土地、房产、设备、技术、专利等各类物权进行确权登记,明晰产权关系,着力改善小微企业融资条件,逐步增强信贷议价能力。(各级政府,省金融办、省工业信息化厅负责)
(三十五)加快推进信用信息交换平台建设。逐步推进企业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应用工作。开展“诚信示范企业”创建活动。建立失信企业联合惩戒机制,防范企业失信行为,坚决制止逃废银行债务行为。防范跨市场、跨行业经营带来的交叉金融风险,坚决打击高利贷、非法集资、地下钱庄、非法证券等非法金融活动,构筑金融安全区。(各级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金融办、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负责)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