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出台《美容美发消费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2013年12月09日 14:57   来源:政府网站   

  为规范我省美容美发行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近日,我省出台了《吉林省美容美发消费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办法》对美容美发行业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规范,同时对消费纠纷中容易出现的问题如何解决出台解决办法。

  据了解,截止到2012年底,全国美发美容行业活动单位数271400个,从业人员为119.09万人,庞大的从业队伍,其技术水平参差不齐,也是导致该行业纠纷产生的原因之一。

  为规范从业人员资格,《办法》规定,从事美容美发技术工种的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对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工种,从业人员应通过职业技术考核,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同时,《办法》要求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卫部门的健康检查,持健康证上岗。

  《办法》规定,美发美容经营服务场所使用或销售的各种洗发、护发、染发、烫发、洁肤、护肤、彩妆等用品及相应器械,不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卫生安全标准规定,使用或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假冒伪劣产品;销售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过期、失效、有害、有毒等美容美发用品,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提供商品或服务价外加价、收取未予表明的费用,或者以欺骗性价格表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采取虚假广告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商品或服务有其他欺诈行为的。当经营者有以上五种行为时,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接受该服务项目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责任编辑:宋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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