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等条件下,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优先招录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昨天下午,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审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其中对残疾人就业保障的新提法值得关注。
据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林化宾介绍,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安排残疾人就业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应尽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为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在修订草案修改稿第32条第一款中增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录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也在草案一审时备受关注。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作为专项政府性基金,应当加强监管。为此,修订草案修改稿第32条第三款建议增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合理安排使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一些委员、代表和市民还建议进一步细化残疾人享受公共交通出行优惠和便利的内容。目前,经市政府协调,就给予残疾人乘车优惠已初步达成一致意见,并拟由市政府有关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研究拟定具体优惠方案。修订草案同时增加了“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另行制定”的内容。(记者 姚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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