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协会频陷垄断窝案 不具定价权却成“二政府”

2013年09月23日 09:36   来源:半月谈    杜放

“霸道”行业协会:政府老大我老二

  国家工商总局近期公布了12起垄断协议案件,其中9起是有关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的垄断协议。罚令不断升级,行业协会频陷垄断“窝案”——

  从出台“新书销售不得低于8.5折”的新华书店协会,到强售车险的保险协会、集体涨价的方便面协会,行业协会保价现象频发。不具定价权的协会为何沦为“二政府”?怎样修补制度短板,才能防止滋生新的垄断温床?

  垄断“窝案”:行业协会成市场阻力

  因多次组织商定黄金“协会价”,近日上海黄金饰品行业协会和老凤祥等5家金店被罚1059.37万元。其中,行业协会被认定在达成、实施垄断中起主导作用,按反垄断法被处最高罚额50万元。

  在上海黄金垄断案中扮演主导角色的行业协会,并非是协会卷入价格垄断的第一例。

  “协会垄断案”地跨江苏、江西、湖南、辽宁、河南、浙江、四川、云南等省份,涉及建材、工程检测、二手车、保险、旅游、供气等行业。仅在湖南一省,就有永州、郴州、常德、张家界四市的保险协会上榜,协会垄断已呈“窝案”之势。

  上海财经大学现代市场营销研究中心主任晁钢令认为,从现有案例看,行业协会已触及串通定价、限制促销、不正当竞争等多种保价行为。行业协会涉及垄断协议问题较为突出。

  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协会正不断催生形形色色的垄断“创新”。2007年,国内方便面企业上演统一调价,最高涨价达40%;2010年,“新书销售不低于8.5折”的规定经三家协会商定出炉;2011年,浙江富阳造纸企业被国家发改委认定串通定价……上述案件背后,都有各类协会的身影。

  自律缘何成“自肥”

  记者调查发现,与单一企业的垄断案件相比,行业协会存在难查、难罚、难追责的特点,其促成垄断的手段也较为多样。

  一是利用协会限价格、限促销、限竞争对手。上海黄金“协会价”2001年出炉,实施10余年之久。其核心就是大企业限价,避免中小企业促销降价。

  二是利用协会背景保价。行业协会的主管单位往往与物价、工商等部门平起平坐。行业协会“半官半商”,更作为龙头企业经营人员的“养老单位”,往往沦为其保价的工具。

  三是利用社会团体出面减少罚责。浙江富阳造纸协会、浙江慈溪建设工程监测协会及上海黄金垄断案中,对协会这一社会团体的罚额最高仅为50万元。以湖南保险协会垄断“窝案”为例,仅郴州保险协会旗下企业收取的保费就高达3亿元,手续费1394万元,但事后仅被罚45万。

  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反垄断执法处处长曹红英此前表示,行业协会具有天然的联合行为的特点,因此往往隐含着排除、限制竞争的可能。一般来说,当行业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发生矛盾时,协会很可能偏向成员和协会的局部利益。特别是行业内一些大企业,会利用它们在协会中的主导地位,组织行业内经营者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这时协会就成了经营者进行联合和达成协议的场所。

  警惕协会成为“价格托拉斯”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史际春认为,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数量远少于企业,但其市场作用重要。部分协会“分割销售市场”的做法限制或损害了竞争秩序。“行业协会的主要功能是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必须依法发挥管理社会事务作用。”史际春说。

  专家认为,我国对行业协会长期采取“挂靠式”管理。一方面,“一业一会”易被大企业控制,处罚却较轻。另一方面,协会多与主管部门存在挂靠关系,导致其“非官非商、亦官亦商”,价格职能及身份畸形。

  比如,上海黄金饰品行业协会还曾控股建立“黄金珠宝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成为日进斗金的“经营主体”。早在1998年,国务院就发布《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明确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违反者如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实上,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组织垄断协议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提请撤销登记。法律人士表示,可明确这一“极刑”的适用条件、涉案金额,加大反垄断判例的威慑力度。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徐玉平认为,罚额有限已凸显完善制度、加强监管力度的必要性,仍需防范反垄断调查事后不了了之。全国工商联等已多次呼吁出台《行业协会商会法》。专家建议,需早日摘掉各种协会的“二政府”帽子,明确其资金来源和行为边界,才能防止其沦为垄断机构。(记者 杜放)

(责任编辑:袁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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