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分级诊疗

2013年09月28日 07:24   来源:西海都市报   

  今年10月1日起,青海省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将实行分级诊疗制度。

  实行分级诊疗制度,是落实首诊在基层,分级诊疗,双向转诊机制,实现小病不出村,常见病不出乡,大病不出县,急、危、重症和疑难杂症不出省的一项重要措施。主要是参保患者需住(转)院,应在统筹地区内遵循乡镇中心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一级定点医疗机构(首诊医疗卫生机构)→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分级诊疗和转诊的程序。无乡镇中心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乡镇(社区),由统筹地区或县(市、区)经办机构根据实际确定参保职工和居民住院首诊医疗卫生机构,原则上可在统筹区域内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在统筹区域外住院治疗,须经相应的医疗机构认定且通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经办部门审批。

  参保职工和居民在首诊医疗卫生机构就诊,经医生确认无法诊治的疾病,首诊医疗卫生机构出具审批表,并经乡镇卫生院院长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签字、单位盖章后转往二级医疗卫生机构。而在二级医疗卫生机构无法救治的疾病,由二级医疗卫生机构出具审批表,经二级医疗卫生机构主管院长签字、单位盖章,经县(区、市)级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审批出具审批表后转往三级医疗卫生机构。

  对于离退休定居内地,省内异地居住,县、乡(社区)医疗卫生机构确认必须向上级医疗机构转诊的特殊、急、危、重症参保患者,参保的异地就读大学生,参保的外地务工农民工,参保职工和居民在出差、旅游、探亲途中突发急、危、重症患者可以先按就近、就急的原则进行抢救和住院治疗。患者或其家属应在72小时告知当地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并在7个工作日内由家属凭医生开具的急诊(或病重、病危)通知书到统筹地区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和审批手续。

  对于在省内无法救治的疾病,由三级甲等定点医疗机构出具审批表,并经本统筹地区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经办部门审批后出省治疗。实行省外转诊患者个人需先承担符合规定医疗费用10%。

  转入上一级医疗卫生机构的患者,对诊断明确,经治疗病情稳定,可在下一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治疗和康复的,应转回下一级医疗卫生机构。(作者:王复莲)

(责任编辑:魏敏)

商务进行时
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