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适房房价低于6000元/㎡ 5年后可上市出售

2013年10月10日 16:36   来源:深圳特区报    窦延

  (记者 窦延文)记者昨日从市住建局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获悉,今天起,我市一次性推出2795套经济适用房,主要解决我市2007年、2009年两次保障性住房申请配售历史遗留问题,以及参战退役人员、原基建工程兵的住房困难问题。

  本次经济适用住房配售包括龙悦居和莲馨家园两个项目。具体配售价格为:龙悦居四期项目1栋、2栋的配售基准价格为5114.16元/㎡(按建筑面积计算、含装修),3栋至7栋的配售基准价格为5170.67元/㎡;莲馨家园项目的配售基准价格初步测算为5700—6000元/㎡。

  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在申请条件中,除涉军申请人外,其他申请人既要求原资格审查已合格,又要求现状符合经适房的申请条件。在几类申请对象的先后排序时,充分考虑到申请人及其家庭变化的各种情形,按照先家庭、后单身的原则,并依次按照第一、二、三类申请对象确定。

  个人资产不超过32万元单身居民可申购

  在我市第一、二次保障性住房申请中,对单身居民“只租不售”,本次配售则允许单身居民申购经济适用房。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解释,2008年1月出台的《深圳市经济适用房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经济适用房的申请以已婚家庭或单亲家庭为基本申请单位”。故在我市第一、二次保障性住房申请中,对单身居民“只租不售”。但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的《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明确规定,住房困难的家庭或单身居民可以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所谓保障性住房,包括了经济适用住房。

  该负责人表示,自《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实施之日起,单身居民也符合了申购经济适用房的条件。故本次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时,将原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单身居民也纳入本次申购对象。

  记者注意到,与家庭申请条件不同的是,本次经适房配售对单身居民总资产条件限定为32万元。

  5年后可转让,政府收取不低于50%增值收益

  本次分配的两个保障性住房项目,其产权性质如何?今后能否上市?针对市民关注问题,市住建局回应称,本批经适房售出后5年后可上市出售,但政府收取不低于50%的增值收益。

  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本次分配的两个保障性住房项目中的经济适用房,其产权性质、上市要求和增值收益将严格执行经济适用房的有关法规、政策的相关规定。深圳将严格保障性住房产权管理,建立内部流转机制,实行保障性住房有限产权制度。对已售出的经济适用住房,达到规定年限经批准取得完全产权并转让的,政府收取不低于50%的增值收益。

  配售项目龙悦居四期1至7栋莲馨家园配售数量2597套198套单套建筑面积约60㎡1797套,约50㎡800套约60㎡项目地址龙华新区玉龙路与白龙路交汇处罗湖区莲塘国威路东端交付时间目前具备入住条件2015年12月底基准价格1栋、2栋的配售基准价格为5114.16元/㎡(按建筑面积计算、含装修),3栋至7栋的配售基准价格为5170.67元/㎡初步测算为5700—6000元/㎡

  受理申请对象仅限三类群体

  第一类申请对象:第二次保障性住房申请时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经审核公示符合当时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但由于房源不足等原因申购未成,且符合目前有关申请条件的。

  第二类申请对象:符合目前有关申请条件的本市参战退役人员,以及1983年底前集体转业到本市的工程兵。

  第三类申请对象包括:1、第一、二次保障性住房申请时年满35周岁的单身居民,经审核公示符合当时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按当时政策规定只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但在《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施行后,符合有关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且符合目前有关申请条件的。2、第一次保障性住房申请时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经审核公示符合当时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但选择了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在第二次保障性住房申请时因此未受理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且符合目前有关申请条件的。

  此次经适房配售申请基本条件包括:本市户籍、无房、未享受政策性住房、资产等。不同群体具体条件请申请人登录市住宅售房管理服务中心网站查询。(窦延文)

  11月4日前 须完成网上申报

  据介绍,本次经济适用住房配售采取统一受理,分批公示、选房的方式。所有申请对象均须在2013年10月11日—2013年11月4日期间,登录深圳市住宅售房管理服务中心网站www.szsfzx.cn或http://61.144.226.2:8081/szsfzx,按要求完成网上申报。网上申报时间截止后,将不再受理申请对象的申报。

  所有申请对象均须在10月15日—11月11日期间,按要求到申请人现户籍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部门,提交书面申请资料。

  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提醒,逾期未提交书面申请资料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次经济适用住房,请申请人务必按时完成申请和资料提交工作。(窦延文)

(责任编辑:袁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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