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财产核查工作,自本月起,天津申请住房保障家庭,家庭成员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不再计入家庭收入。
据了解,今后天津市申请住房保障的在职人员月收入高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据实核定,月收入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90%核定。申请住房保障的具有完全劳动能力的灵活就业人员,男50周岁(不含)、女40周岁(不含)以下,月收入高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据实核定,月收入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90%核定;男50周岁(含)、女40周岁(含)以上,月收入高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据实核定,月收入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不低于上年度申请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家庭人均月收入标准核定。
享受“三种补贴”(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的家庭在财产延伸核查及财产复审过程中,不符合家庭财产限定标准且已经停止享受补贴的,自停发之日起一年后方可再次申请。
(责任编辑:袁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