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商报记者从省财政厅、人社厅等部门获悉,为鼓励各涉农金融机构为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帮助困难农户致富提供资金支持,我省农民小额贴息贷款额度从5万元提高至10万元,并将用途用于自建住房的农民小额贷款纳入贴息范围。
据悉,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贴息资金,主要用于帮助个体农民、地方农场职工、林业职工、农垦职工(简称农民)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农林牧副渔业生产、加工、流通等涉农用途的贷款贴息。贴息资金的适用对象为具有海南省户籍、有生产经营能力的农民以及在海南省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户的贷款额度,从2011年起实施的农民每户贷款额度不超过5万元,贴息期限为1年,农村妇女每户贷款额度不超过8万元,贴息期限为2年,调整为农民每户小额贴息贷款不超过10万元,贴息期限为2年。为提高经办金融机构的贷款积极性,有关部门依据经办金融机构每年新发放或担保农民小额贷款的金额,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偿和奖励。
(责任编辑:秦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