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户无人监管,白云区均禾街4位片长和社长,竟然把120万元征地补偿款给私分了,近日被广州中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刑。
4人合伙贪占征地补偿款
据判决资料,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石马经济联合社下设4个片区,每个片区由若干个经济合作社组成。2009年至2010年,石马经济联社与均禾街道办事处签订一份征地预付款协议书,按4个片区的征地面积,均禾街道办事处分两次将征地补偿款下拨到4个共管账户,一次为204万余元、一次为120万元。
此时,黎路平担任石马联社董事兼第四片区片长,黎伯明、黎胤高、黎丁科分别担任三个经济合作社的社长。2010年6月,黎路平等4人在管理“石井河综合整治工程”征地补偿款工作过程中,商量利用其他片长、社长、社员对第二次下拨的120万元征地款不知情一事,决定私分该120万元,每人30万元。
为了让石马经济联合社的出纳陈某初做平账目,黎路平等人答应会分钱给陈某初,后黎伯明通过虚报工程量,加大每笔“维修道路、砌石角、修水渠”的支付证明单金额的方式,套取出10万元分给陈某初。陈某初明知10万元是集体款项而予以侵占。
检方抗诉,二审改判
2011年10月,因担心事情败露,黎路平、黎伯明、黎胤高、黎丁科等4人通过集体商量,伪造借条退还120万元及利息42000元,并通过陈某初来平账目。但纸里终究包不住火,2012年8月,5人被人举报后自首退赃。
白云区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判黎路平、黎伯明、黎胤高、黎丁科4人有期徒刑5年3个月,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出纳陈某初获判缓刑1年6个月。
宣判后,广州市检察院抗诉,认为5人均构成贪污罪,陈某初应认定为贪污罪共犯,黎路平等也提出上诉。广州中院经二审认为,5人作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村民自治范围内的管理活动中,将村基层组织的财产非法占为已有,数额巨大,构成职务侵占罪,而不是贪污罪。近日,广州中院改判,黎路平、黎伯明被判刑4年6个月,黎胤高、黎丁科则获刑3年6个月。
作者: 郭海燕
(责任编辑:秦宇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