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拟出台新规:是否占学位拟列入卖房条款

2013年10月28日 16:15   来源:羊城晚报    

  业主、买家通过中介谈妥交易后又“甩掉”中介私下成交,业主仍要向中介支付费用;如果因为中介违约导致房屋无法顺利交易,买家可按中介服务费的20%获得中介支付的违约金。从现在起至11月1日,广州市国土房管局重新修订的《广州市房屋买卖中介服务合同》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卖房要注明是否占用学位

  与目前沿用的2010年版本相比,这次卖方委托的合同中细化了房地产基本情况,除了确认出售房产楼龄、面积、总价和抵押查封等基本信息外,业主还要明确出售房产是否已交专项维修资金、是否已缴清地价、是否占用户口和小学学位等信息。

  而旧版中的税费缴交方式约定被删除,该约定给出了“各付各税”、“税费由买方全部支付”等四个选项。新增的买方委托版本则要求购房者要给出拟购总价和付款方式等情况。

  中介违约需付两成赔偿金

  根据合同,如果是由于中介经纪原因导致交易无法进行的,中介不得收取中介服务费,还要按中介服务费的20%向业主或购房者支付违约金。

  比如,杨先生与中介经纪约定按房价3%给中介服务费,杨先生看中一套房子并谈妥以100万元买房。但随后另有买家出价110万元,中介经纪在正式签约前就把房子卖给出更高价的购房者,导致杨先生没买到房子。那么,杨先生就可以向经纪要求赔付两成违约金,即6000元。在这种情况下,中介经纪卖高价110万元实际可多收的费用,也就3000元,得不偿失。

  根据合同,如二手房买卖双方与地产中介发生争议未能协商解决,可事先约定解决方式,即可选择“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最后“甩掉”中介也要付费

  另外,针对部分市民可能会在谈妥交易后自行成交“飞起”中介的情况,《合同》就规定,如果业主非独家委托中介出售房地产后,自行与非中介介绍的买方达成交易并书面通知中介的,合同解除,中介应当撤下其在网上登记的合同及房地产信息。业主与买方解除买卖合同的,中介也应当及时撤下其在网上登记的存量房买卖合同。

  若业主取消委托或变更出售条件,应书面通知中介;中介已收买方购房诚意金并通知业主后,业主再取消委托或变更出售条件的,应当向中介支付合理费用,但该费用不得超过中介服务费。

  买卖方临时变卦要付中介费

  根据合同,买卖双方临时变卦也要给一定比例中介服务费。合同规定,如购房者要取消委托或变更承购条件,应及时书面通知中介。在通知前中介如已取得符合购房者承购要求的卖方同意出售物业的书面文件,购房者应当向中介支付双方约定的合理费用,该费用不得超过中介服务费。而在中介已收取买方诚意金并告知业主的情况,业主临时变卦也要按约定支付费用,费用不得超过中介服务费。

  中介费可分三步支付

  按目前的“行规”,广州中介费的支付并不在房屋过户之后,大型中介一般会要求购房者先交付一半的佣金,剩余佣金可在过户后交纳,但有的中介则是要求市民在签订二手房购房合同时,就签中介服务合同。

  记者发现,在征求意见的《合同》中,规定中介服务费可以分三步进行支付。在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完成网签以及完成交易递件手续后,分批分次向中介支付中介费。

  而如果业主或购房者逾期支付中介服务费的,应当每日按未付款0.05%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责任编辑:袁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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