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5日,新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亮相”,从2014年1月1日起,在宁夏境内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宁夏将“城乡同命同价”写进具有法律意义的条例里。
近年来,“同命不同价”在社会上引起了很高的反对声,许多人认为有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记者了解到,此前宁夏城乡赔偿金额差距悬殊。根据相关规定,一名有劳动能力的城镇人口遭遇车祸死亡,有可能获得大约35万元赔偿金,而一名同等条件的农村劳动力死亡仅能获得12万元左右的赔偿。今年初,银川市永宁县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致2人死亡,其中,张某系非农业户口,获得死亡赔偿金351580元,而李某则是农业户口,死亡赔偿金却只有108200元。
既然同为生命,无论受害人身份、户籍如何,赔偿应一律平等,这也是宁夏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一个初衷。经过自治区公安厅起草报送、自治区政府法制办调研论证修改、自治区人大调研论证修改审议3个阶段,历时一年8个月的宁夏新版《条例》修订完成。
《条例》在交通事故伤亡赔偿方面作出新规定:“凡在宁夏行政区域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自治区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这一新规定使用同一标准计算赔偿,将使交通伤亡事故中城乡不同户籍的受害人获得相同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 (记者 马学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