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今年大病保险可"二次报销"费用 明年2月底前兑现

2013年12月25日 09:24   来源:重庆日报   

  全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今年11月发布,按照政策,今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大病费用仍可进行“二次”报销。12月24日,市人社局发布消息称,随着商业保险机构的陆续敲定,这些报销费用将于明年2月底之前,返还到参保者的医保卡上。

  据了解,今年我市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为25元/人,由居民医保筹集的资金和历年结余基金给予支付,不需要参保人员额外缴费。按照要求,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在今日前,将全年度的大病保险保费的90%拨付给协议方的商业保险机构。而商业保险机构应在2014年2月底前,将参保居民在2013年度应享受的大病保险待遇赔付到位。

  今年的起付标准被确认为11000元。补偿标准具体为:大病保险自付费用11000—100000元以内(含)的,分段补偿比例为40%;自付费用在100000元—200000元(含)的,分段补偿比例为50%;自付费用在200000元以上的,分段补偿比例为60%。

  值得注意的是,在渝高校大学生享受大病保险待遇的时间与其基本医保待遇一致。即每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商业保险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大病保险资金的清算时间为每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因此对新生入学当年或大学生毕业当年,由承办的商业保险公司按参保大学生和参保居民医保身份分别分段赔付后,与有关医保经办机构按自然年度清算。

  如果参保人员在市外发生符合大病保险赔付的医疗费用,跨年度回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的,其费用所属期以基本医保的时间为准,由参保人办理报销时所在区县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负责补偿。 (记者 文晶 实习生 顾羽西)

(责任编辑:石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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