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北京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行办法》新闻发布会获悉,自2014年1月1日起,在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城乡居民因重大疾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5万元以内可报销50%,超过5万元可报销60%。
据悉,大病保险主要服务对象为参加北京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城乡居民,避免城乡居民因重大疾病发生高额费用而导致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北京市医改办主任韩晓芳介绍,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以城镇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个人自付超过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高额费用和农村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个人自付超过上一年度全市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高额费用为报销起步线(以下简称起付金额),纳入北京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起付金额的具体金额由北京市人社局和卫生局根据当年居民当年收入统计后发布。
大病保险实行“分段计算、累加支付”。城乡居民发生起付金额以上、5万元(含)以内的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报销50%;超过5万元的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报销60%。
据相关负责人介绍,大病保险年度结算一次,本办法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这意味着2013年发生大病高额费用患者在报销范围内。
大病保险由当年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5%的额度划拨,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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