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获取非法利润,浙江丽水一女子在自己经营的性保健品店内销售含有有毒有害成分的性保健药品,日前,该女子被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元。查扣的涉案物品予以没收。
现年44岁的江某,龙泉人,初中文化,2012年以来其在丽水市莲都区经营性保健品店,在经营期间,为了赚钱,江某多次在店内销售“硬汉”、“藏龙”、“炮王”、“Vigour”等性保健品。
2013年9月5日,丽水市莲都区公安局莲都分局、丽水市工商局莲都分局、丽水市药监局工作人员对江某经营的店铺进行联合检查时,依法扣押了“硬汉”、“藏龙”、“炮王”、“Vigour”等15种共计1875颗性保健品。经丽水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扣押的“硬汉”、“藏龙”、“炮王”、“Vigour”等15种性保健品含有西地那非。经丽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西地那非为非食品原料,使用不当,将对人体造成危害,上述性保健品为有毒、有害食品。
(责任编辑:宋雅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