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李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他人帮忙,办理两个工资关系,雇人上班,领取双份工资达8年之久。截至案发,已领取工资14.2万余元。1月7日,太康县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6年半。
李某从1975年7月开始,在太康县符草楼镇一小学,作为民办教师参加工作并领取工资。后转为公办教师,但其民办教师指标并未注销。于是,李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并通过他人帮忙,于2004年8月,将其未注销的民办教师工作关系,调入太康县老冢镇教育系统,并由他人代其授课,并领取工资。后其未注销的民办教师资格再次被转正。
截至2012年12月案发,李某利用后来办理的工资关系,共计领取工资142266.99元。扣除他人代课费用后,李某将剩余99546元占为己有,用于日常消费。案发后该款已退还。
太康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其由民办教师已转为工人并领取工资情况下,隐瞒此真相,利用其担任教师的职务便利,通过关系,将其已转为工人但未注销的民师工作关系调至他处,假借合法形式骗领工资占为己有,其行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符合贪污罪的犯罪构成,已构成贪污罪,遂依法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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