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母女销售假冒奢饰品被追究责任 价值50万

2014年01月21日 07:00   来源:南宁晚报   刘晓婧 劳秋艳

  “我认罪!我错了!”昨日,在兴宁区法院的法庭上,90后女孩陈某和继母莫某当庭痛哭流涕,为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当初她们谁也没有想到,自己销售的那些“A货”奢侈品会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去年5月份,公安机关在莫某任法人代表的一家商贸公司中查出价值达48.6万余元的假冒奢侈品。

  销售假冒奢侈品被抓获

  2011年9月,莫某与他人一同出资成立了一家商贸公司,由她出任法人代表,公司主要经营一些日用品等。后来,莫某在一些商场和批发市场看到有人在卖高仿的奢侈品,由于价格远远低于正规品牌专卖店的售价,因此在一些时尚人群中颇为受欢迎。

  虽然知道这些价格低廉的“A货”是属于假冒商品,是违法行为,但是由于看到不少人在卖,去年2月份,莫某也从一名40多岁的男子李某那里进了不少假冒奢侈品回来销售,包括古奇、LV、香奈儿、爱马仕、浪琴等国际奢侈品牌的包包、皮带和手表等。一块高仿的浪琴牌手表进货价不过一两百元,在这里可以翻倍卖到400元,这远远低于正品上万元的价格,因此还是有不少人听朋友介绍后,来这里购买。

  同莫某一起受审的还有她的继女陈某,90后的陈某只是小学文化,由于没有什么工作,莫某便让她在公司里工作,并担任销售店长,负责销售方面的事宜。去年5月,陈某在店内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母女当庭痛哭追悔莫及

  “我认罪!我错了!”昨日,母女两人在庭上痛哭不已,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莫某希望能给她一个机会去回报社会。而陈某也哭着说,以前都是自己对法律的无知,如今在看守所已经好好改造了,希望可以给她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据了解,莫某的公司不止他们两人,为何会只有她们两人要承担刑事责任呢?

  公诉人称,首先,该案件是以公司的名义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因此属于单位犯罪。其次,莫某是公司的法人代表,因此是主犯;而陈某作为销售店长,属于其他责任成员,是同犯。因此两人都需要负一定的法律责任。而其他一些销售人员则并未从中直接获利,加上销售金额必须达到一定数量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并非所有参与到销售的人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才会被追究法律责任。而对于这一金额的核定,通常都是已销售的按照单据或标价来确定,未销售的则按照标价或鉴定价格来确定。

  消费者规范行为不购买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即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下有期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即销售金额在25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莫某和陈某两人的行为,虽然他们涉案的货值金额达到48.6万余元,但是尚未销售,属于犯罪未遂,加上是初犯,认罪态度良好,建议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判处莫某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陈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此,法院表示择日宣判。

  据介绍,去年兴宁区检察院共接到三四起类似案件,涉案金额也十分相似。由于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已经侵害了知识产权,目前国家已经健全了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因此还是不要去踏入雷区。对此,执法机关希望能通过打击这一违法行为来规范市场。“有句广告词说‘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公诉人说,希望消费者也能够规范自己的行为,不去购买假冒商品。

(责任编辑:杨淼)

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