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的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仅占一成多。今后,“民告官不见官”的现象有望改变。本市已出台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和旁听审理的《指导意见》,3月1日起将全面推行。
据法院统计,2012年,全市行政诉讼一审案件数为2190件,其中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191件,占8.7%;去年,全市行政诉讼一审案件数为2710件,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增至338件,占12.5%。这些应诉负责人中,三成为正职领导,七成为副职领导。一些行政机关还安排负责人参与了多起行政案件的旁听。
“目前,本市一些行政机关已就负责人出庭应诉和旁听审理做了探索,但也暴露出各区县、各系统之间开展不平衡、个别出庭应诉流于形式等问题。”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刘华介绍,为此市政府下发《指导意见》,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和旁听审理做出统一规定。《指导意见》适用于市政府委办局及所属机构、区县政府及工作部门、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记者注意到,《指导意见》有三大亮点:一是明确了出庭应诉的负责人范围。原来出庭应诉的领导主要涉及行政机关正职领导、分管法制和业务工作的副职领导,现在扩大到行政机关领导班子全体成员;二是明确了出庭应诉的案件范围,包括:该机关认为行政诉讼案件典型,应当由其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上级行政机关认为应当由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以及受案法院建议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三是明确了旁听审理的要求。考虑到行政诉讼出庭应诉的法律性、专业性及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实际工作量,要求行政诉讼案件一律由负责人出庭应诉不现实。
《指导意见》还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应纳入依法行政目标考核体系,写入市和区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报告,报送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
(责任编辑:杨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