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大文物保护利用力度,进一步提升文物工作管理水平
推进世界文化遗产申报与管理工作。努力做好中国大运河浙江段相关工作,共同争取2014年申遗成功;重点开展良渚遗址申遗的各项工作,推进杭州西湖文化景观世界遗产监测管理平台及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做好全省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管理。
推进文物普查和文物科研工作。继续做好浙江省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推进文物认定、文物信息采集登录及审核工作,完成50%藏品的采集登录。推进国家文化遗产保护科技区域创新联盟(浙江省)建设,着力实施若干国家和省重点科研项目,加快文物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提高我省文物保护水平。
推进文物保护利用各项工作。继续做好新公布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工作。加强第一批省级考古遗址公园管理,细化省级考古遗址公园建设评分细则。继续加强考古管理工作,重点做好考古发掘项目的检查和验收。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支持、指导温州、海宁、龙泉、余姚、平湖等地申报国家或省级历史文化名城。以建德新叶村列入国家文物局古村落保护利用综合试点为抓手,做好以古村落为重点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利用的探索和实践。
加强博物馆工作。适时开展国家二、三级博物馆运行评估工作。积极组织推荐有关博物馆参加全国博物馆十大陈列展览精品项目评选。完善博物馆陈列展览交流信息网络平台,持续深入推进“浙江省陈列展览精品项目”的实施。进一步提升公共博物馆免费开放水平。深化国有博物馆对口帮扶民办博物馆工作。
加强文物安全工作。启动文物平安工程,加强文物安全督查和重大文物违法案件查办,开展“天地一体”文物执法监察监控体系框架研究与试点工作。大力推进市、县两级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建设,并争取在规模大、安全隐患突出的省级以上文保单位以及考古遗址公园所在的文保单位设立专门的保护管理机构。
六、开展浙江省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建设(非遗工作)拓展年活动,推动非遗工作再上新台阶
加强非遗保护规范管理。研究制订《关于加强浙江省传统表演艺术精品培育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浙江省传统节日保护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浙江省民间非遗馆建设的指导意见》。深化国遗、省遗“八个一”保护措施。推广宁波市非遗项目、传承人、传承基地“三位一体”的保护传承模式。
加强非遗保护基础工作。组织开展第五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和第五批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申报工作。开展第七个浙江省服务传承人月系列活动,实施濒危剧种代表性传承人多媒体抢救性记录。推进非遗馆、戏台、书场、文化礼堂(美丽非遗)四类非遗基础设施建设。
加强非遗保护传承弘扬。组织举办第二届浙江省非遗电视春晚、第六届中国(浙江)非物质文化遗产博览会、“中国(义乌)文交会”非遗生产性保护展示专区、第九届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节暨“浙江好腔调”传统戏剧演出季、“百场大戏送乡亲”、“美丽非遗赶大集”等活动,进一步打响美丽非遗品牌。举办“文化强国与海洋文化”第三届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舟山)论坛,深入研讨浙江传统戏剧永嘉乱弹现象、新昌调腔现象与金华婺剧现象。
加强非遗保护合作共建。启动浙江省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建设模范区创建工作。探索省与市、县非遗保护事业合作共建机制。开展智慧非遗试点城市建设。开展第二届浙江省精神家园守护者评选活动,积极推进高等院校非遗学科建设和基层非遗保护社团建设,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非遗保护。
七、进一步推动浙江文化走出去,提高文化开放水平
实施“浙江文化节”品牌项目。赴美国、泰国和斯里兰卡举办“浙江文化节”,赴台举办第八届“台湾·浙江文化节”。出台《深化开展“浙江文化节”活动规划》。开展鼓励社会民间力量参与对外对港澳台文化交流调研,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设立省、市、县文化走出去联席会议机制。
积极参与国家文化外交活动。借助国家对外文化交流平台和阵地,组织浙江地域特色的文化艺术项目,赴美国、德国、瑞士等八国举办“欢乐春节”系列展演活动,赴科威特参加“古林艺术节”活动,赴巴林参加“文化之春艺术节”,赴巴西参加中巴建交40周年庆祝演出。实施对非文化工作“部省对口合作计划”,组织公共文化机构、演艺团体与莫桑比克、马达加斯加等国商谈并对接文化交流与合作项目,组织文化艺术表演团体赴非三国开展访演活动,举办非洲工艺师培训、非洲画家客座创作交流,承办非洲文艺表演团体来浙访演。
进一步深化对港澳台文化交流。积极参与承办“海峡两岸文化遗产节”,鼓励和支持浙江小百花越剧团、浙江昆剧团等代表性艺术团体赴港澳参加合作演出,积极扶持和促成浙港澳文化艺术界的各项交流。
推进文化贸易和服务发展。培育外向型文化企业,完善《浙江省商业性演出和展览指导目录》,组织文化企业参加“香港国际授权展”,积极引导和鼓励文化企事业单位构建海外营销网络,扩大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出口。深入开展浙江文化产品和服务贸易领域的调研,提出促进文化系统文化贸易发展的指导意见。
八、深入实施《浙江省级文化系统重大文化设施建设“四个一批”规划》,推进文化设施建设与利用工作
推进重大文化设施建设。全力抓好浙江音乐学院(筹)、浙江小百花艺术中心等续建项目建设工作,确保浙江音乐学院(筹)项目于2014年底前整体完成结顶,争取浙江小百花艺术中心项目于2014年底或2015年初基本结顶。继续深化浙江图书馆新馆、浙江省博物馆新馆、浙江省非遗馆的项目建设前期工作,争取浙江自然博物院(暂名)开工建设。
实施一批改造提升项目。实施浙江歌舞剧院浙江音乐厅设施设备改造项目、浙江话剧团艺术剧院加层改造项目、浙江省文化馆旧馆改造项目。积极谋划省级文化系统土地资源的整合开发,改善省级文化系统基础设施和业务用房条件。
全面加强各类文化设施管理与利用工作。深化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工作,推行服务公告制度与预告制度,进一步完善各类设施服务标准和服务制度,推广村级文化管理员专职化制度,进一步提升文化设施的管理效率和使用效益。
九、加强文化人才培养工作,着力建设文化人才高地
认真实施文化人才培养重点项目。加强艺术教育,有序推进浙江音乐学院(筹)师资队伍和学科建设,启动浙江音乐学院(筹)·省属文艺院团校团合作工程。深化浙江艺术职业学院教育教学改革实践,支持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和文艺院团深入开展“订单式”合作办学,进一步发挥好浙江艺术职业学院的文化人才培训基地作用。加强艺术人才培养,继续实施青年艺术人才培养“新松计划”,举办2014全省青年话剧演员大赛;实施省属舞台艺术拔尖人才推广计划;启动实施中青年编剧扶持计划。实施基层文化队伍素质提升工程,培育壮大文化志愿者队伍,健全全省文化志愿者组织。
推动人才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改进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机制,进一步完善职改工作。在部分系列探索、推行学术业绩成果“盲评”工作。制订、试行浙江省文物博物、群众文化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工程,研究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挂钩办法。推进乡镇文化站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组织做好各类高层次人才的培养选拔工作,落实厅领导联系高层次人才制度,做好与省级文化系统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外干部和中青年专家的沟通联系。积极探索建立人才培养、决策咨询相结合的新模式。加强人才培训计划与项目监管,完善培训绩效考核工作。
十、加强党的建设、廉政建设和文化治理能力建设,为文化建设提供坚强保障
巩固深化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持续抓好各项整改措施的落实,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28条办法”,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党建工作,努力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组织,探索我省文化系统党建工作的省、市、县三级联动机制。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建立健全各项反腐倡廉制度,切实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深化“阳光工程”建设。
加强文化治理能力建设。积极转变传统的文化管理理念、方法和手段,进一步厘清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提高宏观管理能力。推动文化立法进程,加大文化普法力度,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积极顺应科技发展的趋势,促进文化和科技有效融合,提升政府文化管理效能。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文化建设的积极性,加强厅属社会组织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建设,构建文化发展内生机制,主动寻求文化增生模式。
加强机关建设。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精神,凝聚改革共识和发展力量。加大对文化系统先进群体和先进个人的宣传力度,弘扬文化系统核心价值观。加强机关内部管理,制订《厅机关公务员绩效考评办法》,落实新修订的督查、处室考核办法等一系列制度,提高队伍的执行力。完善对厅属单位的指导机制,进一步落实联系与帮扶制度,推进厅属企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法人治理结构的改善,推动厅属单位建设与发展。做好工会、共青团、妇女、老干部、综治、安全、保密、档案和建议、提案办理答复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