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即时新闻 > 正文
中经搜索

海南高速原总经理受贿700余万 一审获刑15年

2014年02月18日 14:11   来源:海南日报    张惠宁 程玲玲

  今天,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海南高速原总经理陈波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陈波受贿701.5万元,一审获刑15年。

  据记者从法院了解,被告人陈波为乐东人,2004年1月至2010年7月任海南高速总经理,2005年12月至2010年7月任海南高速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3年2月被逮捕,捕前任海南省国有企业监事会主席。

  海南一中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0年,陈波在担任海南高速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转让股权、承建工程项目等方面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通过其妻子非法收受黄某忠、户某伟、邝某锋等人贿赂共计现金699.5万元和购物卡2万元。

  海南一中院认为,被告人陈波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701.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陈波归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且退清全部赃款,悔罪表现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海南一中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陈波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被告人陈波退出的701.5万元账款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后,被告人陈波表示考虑后再决定是否上诉。(记者张惠宁 通讯员程玲玲)

(责任编辑:杨淼)

分享到:
中国经济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 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
  中国经济网(本网另有声明的除外);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
  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应注意该等作品中是否有
  相应的授权使用限制声明,不得违反该等限制声明,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时应注明“来源:中国
  经济网”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违反前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所有的图片作品中,即使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及/或标有“中国经济网(www.ce.cn)”
  水印,但并不代表本网对该等图片作品享有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
  协议的单位及个人,仅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使用该等图片中明确注明“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或
  “经济日报社-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的图片作品,否则,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3、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中国经济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
  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网站总机:010-81025111 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010-81025135 邮箱:

精彩图片
关于经济日报社关于中国经济网网站大事记网站诚聘版权声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广告服务友情链接纠错邮箱
经济日报报业集团法律顾问: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法律顾问:北京刚平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 版权所有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70008)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7190)  京ICP备18036557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97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