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访:
名为公司借款实为个人操作
“吃息族”黄女士便遭遇了借贷烦恼,不但已经4个月没收到利息,就连30万元本金也要不回来。
黄女士说,去年,她听说自己高中同学邓先生开了一家小贷公司,便主动找到邓先生,提出自己手里有些闲钱想让对方帮打理。签合同时,她发现实际上是一份已经打印好的“委托投资理财合同”,并且与她签合同的是另外一位中间人,合同约定她自愿将30万元资金交给中间人进行投资理财,每月可获得2%的收益。
黄女士说,她当时也问过对方为什么不是以公司的名义签合同,对方解释说“行内都这么操作”,她就没有再追问下去。后来她才知道,邓先生只是那家小贷公司的股东,而非“老总”,与黄女士签订的合同,也不过是其接的“私活”,以此赚取其中的利息差。
业内人士透露,这种表面上是为委托小贷公司放贷,但是又与“中间人”签订资金借用合同的做法,就是所谓的“体外循环”。南宁一家典当行负责人杨先生透露,这种既是典当行、小贷公司、担保公司的股东、员工等人在操作,但是又并不是公司行为的借贷,在市场资金紧缺时最为普遍,其资金来源主要就是社会上的个人。“以1.5~3分的月息从有资金的人士手里拿到钱,再以4分甚至更高的月息贷出去,收入归个人所有,与公司无关,行内很多都是这么操作的”。
部门:
“体外循环”涉嫌非法集资
记者了解到,不少正在或者有过将资金通过典当行、小贷公司、担保公司等渠道进行民间借贷的人士,之所以放心地把钱借给素未谋面的对象,基本上都是出于对行业公司的信赖,觉得通过从业人员帮放贷,“即使人跑了,但公司还在”,殊不知已经陷入了“体外循环”的陷阱。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和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内部或者外部集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此外,商务部、公安部发布的《典当管理办法》也规定,典当行不得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
对此,广西金融办有关人士介绍,典当行、小贷公司、担保公司都不具备吸收存款的资质,其用于经营的资金来源必须经过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这种打着公司旗号吸收他人资金、再用于放贷的行为,已经涉嫌非法集资。
南宁市青秀区信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陈贞云介绍说,近年来小贷公司资金来源的渠道得以拓宽,除了银行以外,还可以到合法的金融交易所进行融资。此外,在2010年自治区金融办下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委托业务试点暂行办法》中,允许小贷公司经审批报备后,向“合格委托人”融资,比如“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委托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等。“也就是说,小贷公司向个人借款是有严格规定的,跟所谓的‘体外循环’完全不是一回事”。
(责任编辑:秦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