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启动执行协作网络,通力合作成功控制一名长期藏匿于境外的被执行人公司负责人,促使一宗涉及香港当事人和印度当事人、标的金额高达2000万的涉外执行案件得以执结。
2012年,申请人ANTA LITED(印度公司)与被执行人卡芯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香港注册)在深圳签订了手机买卖合同,发生纠纷后,经深圳市仲裁委员会裁决,被执行人应当返还申请人多支付的预付款152万709.09美元,并归还价值约1100万人民币的手机芯片。卡芯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债务。
2012年7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为在香港注册的公司,在国内已停止所有业务,更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执行一度陷入僵局。
为推动该案执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根据该院无财产案件必须“穷尽一切执行手段”的要求,将本案被执行人公司负责人戴某的有关信息发送至鹰眼查控网进行查找。
“鹰眼”扫描后很快发现了该港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戴某的行踪有一特定规律:经常从北京出入境,且极有可能近期再次入境。该案执行法官通过鹰眼查控网对戴某发布了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司法拘留的司法决定,并按照深圳中院与北京高院签订的《跨区域执行协作协议》提前请求北京高院协助。
2014年3月3日,戴某在北京机场入境时被截留,北京高院得知情况后,迅速指令北京三中院协助刚刚赶赴北京的深圳中院干警成功控制了被执行人公司负责人戴某。戴某当场同意分期和解执行,并支付了第一笔赔偿款30万美元。
申请执行人ANTA LITED的外籍负责人连声称赞中国的司法体制公平公正,并表示将通过使领馆对中国司法机关保护其的合法权益表达感谢。
记者了解到,本案得以成功执结得益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与83家外地法院签订的《跨区域执行协作协议》,在该协议框架下,多地法院形成了联合执行、严控老赖的高压态势,使被执行人拒执的防线被最终突破,成为该院与外地法院联手办理执行案件的成功范例
(责任编辑:杨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