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政办发[2014]14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关:
为推进政府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1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行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以下简称代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工作措施
1、明确推行代建制重点领域。政府性投资为主、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各类机关事业单位办公业务用房项目,公检法司建设项目,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必须实行代建制。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自行组织建设的,业主单位应提出书面报告并说明理由,经当地发展改革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上述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业主单位有要求的,也可实行代建制。市政设施、道路交通、环境保护、生态治理等公用工程和民生工程,具备相应条件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代建制管理办法》组织推行代建制,先开展试点,后逐步推广。
2、规范代建制项目审批。实行代建制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单位在项目申报时,需书面提交项目代建报告。投资主管部门对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明确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凡明确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均纳入全省代建项目库,实行规范管理。
3、强化代建制部门监管。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代建制管理办法》,调整完善本部门项目管理的相关制度,以适应项目实行代建制后的要求,并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代建制项目的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代建制实施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切实履行监管代建单位和协调业主单位的职责。各地要建立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监察、审计、物价等相关部门的联动机制,形成部门齐抓共管的合力。
4、完善代建制市场服务。代建单位应是按照《代建制管理办法》规定,具有相应资质、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已进入全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库的社会化专业单位。项目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湖南省代建单位招标投标办法》,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与业主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并提供银行履约担保函。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应切实履行服务义务,自觉遵守相关部门对项目建设管理的有关制度并服从监管。代建单位招标文件和代建合同需向当地发展改革部门备案。代建服务取费按照《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服[2011]160号)的规定执行。
二、加强组织领导
1、加强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推行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纳入议事日程,明确分管负责人和具体部门及人员,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管理代建制工作,为推行代建制创造良好的环境。
2、落实任务。各地要组织制定推行代建制的工作计划,明确工作任务,尽快制订完善有关代建制的制度和管理办法,抓紧研究确定代建项目,规范实施。
3、强化监查。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监察等相关部门加强对代建制工作的督促检察,对应当实行代建制而未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实行问责并进行通报。对阻碍推行代建制和项目实施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2月8日
(责任编辑:宋雅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