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发布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接待资金禁以现金支付

2014年03月18日 15:49   来源:北京晚报   

  法制晚报讯 《北京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发布实施,市级、区县党政机关均需按年度公开公务接待费用并接受监督,将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涉及违规违纪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这是记者上午获悉的。

  同时,公务接待费用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并单独列示。国内公务接待费资金支付应采用公务卡或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个人负担费用严禁公款报销

  《办法》规定,接待单位应严控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接待单位应严格接待审批控制,由接待单位的主管领导在派出单位公函上批示同意后方可接待。对能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高速路收费站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主要领导同志不得参加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不得违规用警车和实行交通管控

  接待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及以下干部安排单间或标准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接待用餐原则上不安排陪餐人员,如因工作需要,陪餐人员不得超过规定人数。

  同时,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控随行车辆。接待单位不得违规使用警车和实行交通管控,不得清场闭馆。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党政机关不得新建接待场所

  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装饰,不得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推进机关内部接待场所集中统一管理利用,建立资源共享机制。

  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以及接待用车定点服务制度。

  接待资金禁以现金方式支付

  各级党政机关应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实行接待费总额控制制度。公务接待费用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并单独列示。禁止在公务接待费中列支应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等。

  国内公务接待费资金支付应严格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应采用公务卡或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各区县需制定公务接待标准

  市级及各区县按年度组织公开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各区县应制定相应的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报市财政局备案。

  此外,各级党政机关应将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涉及违规违纪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典型案件公开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袁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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