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实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目标,近日,我省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我省境内所有城镇企业在岗职工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3%,增长上线、下线分别为20%和4%,执行时间为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各类企业可结合本单位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状况,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制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合理安排职工工资增长。对于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照工资指导线范围安排职工工资增长的,可低于工资指导下线确定工资水平,但必须依法经过民主程序协商确定,且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从2012年开始,我省将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列入各级劳动保障监察年审及检查范围,下一步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责任编辑:宋雅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