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益诉讼主体范围或将扩大至地市级环保组织

2014年04月21日 16:11   来源:中国广播网    侯艳 杜希萌

  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四审稿规定,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为: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草案同时规定:“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利益。”(记者 侯艳 杜希萌)

(责任编辑:袁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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