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6日,记者从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召开的关于西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及实施《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办法》情况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推动我区非遗保护工作向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经自治区人大、政府法制办及区文化厅等部门共同努力,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今年3月31日由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正式通过,并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六章49条,分别为总则、非遗调查、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非遗传承与传播、法律责任和附则。设定了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了各级政府的保护责任,要求加强机构、人才队伍建设,所需保护经费要列入本级财政预 算,并逐步增加;具体规定了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6项职责。二是针对我区现状,明确提出了非遗分级保护原则,区内建立区、市(地)、县(市、区)三级名录体系;就非遗如何进校园、对整体性保护的条件、主体、措施及标识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增加了项目保护单位的认定条件、职责义务等条款;对非遗开发利用中的一些不符合非遗保护规律,不利于环境保护的问题作出了禁止性规定;明确了非遗评审中弄虚作假,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违反规定等方面的法律责任等。三是细化了工作程序。
该《办法》既与国家上位法保持一致,又符合我区保护工作实际,是近年来我区非遗领域的重要成果,也标志着我区非遗工作进入了依法保护的新阶段,具有里程碑意义,我区也因此成为全国第14个出台非遗地方性法规的省(市、区)。
(责任编辑:杨淼)